請求返還模具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7年度,221號
TPSV,97,台聲,221,200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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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一號
聲 請 人 米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恆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
台抗字第七六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之,合先敍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依前訴訟所行之程序,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三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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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