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968號
KSDM,91,訴,1968,200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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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三七號)
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二二號、第一七二0四號、第一八八九四號、
第二00五0號、第二0七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計壹仟貳佰零肆片及影音光碟片共計參佰玖拾玖片、投錢桶伍個、標示牌肆張、現金新臺幣貳千肆佰元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代號「少年我最酷」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音 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為未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 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 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 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 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 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及視聽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基於賴以維生之概括犯意 ,並與該代號「少年我最酷」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十六日起至同年九月七日止,依每日販賣所得抽取一定之報酬受僱於該名男 子,而與該名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以每片音樂光碟片新臺幣(下 同)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而以之為常業。嗣分別於下列時、地為警 查獲,並扣得代號「少年我最酷」之男子所有之盜版音樂光碟騙、盜版影音光碟 片、投錢桶、標示牌及販賣盜版光碟片所得款項:(一)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在高雄市○○○路國民市場擺設攤位,並於同日十三時 五十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二百 三十二片、投錢桶一個、標示牌一個。
(二)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在高雄市苓雅區○○○路一三六巷十一號前之國民菜市 場擺設攤位,並於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含附表 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十三片在內之盜版音樂光碟共二百片。(三)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在高雄市○○區○○路六合夜市與陳明淼共同基於犯意聯 絡擺設攤位,並於同日二十時五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 示盜版音樂光碟二百二十八片、附表四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一百二十二片、標 示牌一張、投錢桶一個。
(四)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在高雄市○○區○○路六合夜市擺設攤位,並於同日 二十三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二百四十



八片、附表六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七十三片、標示牌一張、投錢桶二個,販賣 上開物品所得現金五百元。
(五)九十一年九月七日,在高雄市○○區○○路與仁智街口與袁純友共同基於犯意 聯絡擺設攤位,並於同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七 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二百九十六片、附表八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二百零四片( 其中一百四十四片由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代理提出告訴,另六 十片未據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標示牌一張、投錢桶一個、販賣上開物品所得 之現金一千九百元。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 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 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 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二 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 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台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右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右開告訴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等代理人甲○○、陳吉亨、吳彥虢、李百軒、林英傑等人於警訊中所指 訴情節及同案共犯陳明淼袁純友於警訊中供述情節相符,復有如事實欄所載附 表一至附表八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一千二百零四片及盜版影音光碟片共三百 九十九片、投錢桶五個、標示牌四張、販賣上開盜版光碟片所得之現金共二千四 百元扣案及現場查獲照片共十二張附卷可資佐證,而上開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 片,係由如事實欄所載告訴人等享有錄音著作權及視聽著作權,並屬侵害告訴人 著作權之物一節,亦有鑑識報告三份及各該告訴人提出上開光碟專輯封面附卷可 證,自堪信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佐以被告於行為時並無其他工作,業據被 告供承在卷,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同年九月七日止之不到三個月內,即為 警查獲達五次之多,扣得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合計多達一千二百零四片、盜版影音 光碟則多達三百九十九片,則依其販賣之方式、數量及其當時經濟生活狀況,足 認其係以販賣盜版光碟片所得維生,而有常業犯意甚明。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九十 四條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常業罪。又被告一常業販售行為 ,同時侵害告訴人等公司之錄音著作財產權及視聽著作財產權,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與代號 「少年我最酷」之成年男子、陳明淼袁純友之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公訴人雖僅就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提 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自九十一 年六月十七日起至同年九月七日止販賣盜版光碟部分之犯罪事實,與前揭論罪科



刑之部分,係基於同一常業犯意所為,屬法律上之一行為,而應論以單純一罪, 本院自應一併加以裁判。審酌被告為個人不法之利益,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予以尊重,與國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潮流相違背,對權利人之權利侵害甚鉅,且 於短短不到三個月內為警查獲多達五次,不知警惕,其惡性非輕,惟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 一至附表八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計一千二百零四片、盜版影音光碟計三百九十 九片、投錢桶五個、標示牌四張、現金二千四百元等物,係共犯即代號「少年我 最酷」之成年男子所有供與被告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物,此據被告供 承在卷,依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法理,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啟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語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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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