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7年度,899號
TPSM,97,台上,899,20080306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九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選上更㈡字第
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選偵字第一
三、二二、二五號、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八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一日,開始擔任新竹縣議會第十三屆議長,嗣於八十七年三月一日,再蟬聯新竹縣議會第十四屆議長,任期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屆滿。依照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新竹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新竹縣議會議長為依法召集定期會及臨時會,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另對外代表議會,對內綜理會務,為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員。新竹縣議會九十年度預算,係因應會務需要,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度「各縣市總預算編制辦法」編造,經新竹縣議會定期大會三讀審議通過完成法定程序,並按預算法內容執行。新竹縣議會執行預算及廠商領取款項,係依據「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新竹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等規定辦理,其流程如原判決理由欄一、㈠所載。甲○○欲代表台灣團結聯盟政黨(下稱台聯黨)參加九十年十二月一日之立法委員選舉,經其子黃英杰於九十年九月六日,就如原判決理由欄一之㈡所載之建物,與巨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使用契約,開始準備上開立法委員之選舉。甲○○明知以新竹縣議會經費所訂購之禮盒,縱係以會務聯繫及公共關係科目採購,其用途亦係限於贈與與議會有來往或有影響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或係來議會拜訪接洽公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然其竟於九十年中秋節前(九十年之中秋節係當年十月一日)之九月間,藉恃其為新竹縣議會議長之身分及享有議會內部行政事務之決定權,而基於詐領公物之概括犯意,欲以新竹縣議會公款採購禮品贈送竹東地區之人士,或其住處、服務處附近之鄰居、友人,或具有投票權之黃姓宗親會員等,而與議會無上述公共關係之相關人士,作為其私人之公關或賄選之用。其利用不正當之採購程序,於九十年九月上旬及下旬,先後二次在議會內擅自指示其聘僱之助理蔡淑會購買修容組及月餅禮盒,並由蔡淑會決定購買



之廠商、數量及價格,另由不知情之總務組組員黎揚森依照其指示辦理採購之書面程序,嗣並指示不知議會採購禮盒真正用途之子即被告乙○○、媳婦即被告丙○○,幫忙發送上開禮盒給與議會無關之人士。蔡淑會接獲甲○○之指示後,於同年月十日在未詢價之情況下,向桃園縣中壢市○○○路七十六號吉福特有限公司,依市價即每組單價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元,購買代號「30 6F」之Valentino牌修容組禮盒三百盒,共計四萬八千元,並於同年月二十日,向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三0一號「緣圓坊餅店,依市價即每盒單價三百三十元之價格,購買二百盒月餅禮盒,共計六萬六千元,吉福特有限公司緣圓坊之估價單均由蔡淑會交給丙○○,由丙○○交給議長辦公室秘書曾美芳,再轉交給黎揚森辦理採購書面程序作業。甲○○另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在新竹縣議會總務組辦公室內指示總務組組長李佳衡,向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一百五十號「上海老大房蛋糕喜餅店」採購四百盒月餅禮盒,李佳衡隨即向上海老大房蛋糕喜餅店,以每盒單價二百四十九元(市價三百五十)之價格,訂購四百盒「月光夜宴」之月餅禮盒,共計九萬九千六百元。三百盒之修容組禮盒送至新竹縣議會後,經甲○○指示由總務組人員交給議長司機鄭煥生,由鄭煥生搬運至議長辦公室交給甲○○本人處理。緣圓坊之月餅禮盒亦於中秋節前數日送至議會,由點交人員陳帝文通知在議長辦公室內之丙○○下樓處理。另上海老大房蛋糕喜餅店送至新竹縣議會陳帝文點交,由總務組長李佳衡通知乙○○處理搬運。因此為不正常之採購程序,且發送禮盒亦非由議會人員為之,黎揚森雖不知甲○○詐領公家財物之意圖,然其為釐清責任,仍在動支經費請示單上「請購人或簽辦人員」欄內蓋上職章後,並簽寫註明「議長交辦」四字。除依慣例在議長辦公室留用修容組禮盒二十盒、緣圓坊月餅禮盒十盒、上海老大房蛋糕喜餅店月餅禮盒四十盒外,餘均由甲○○本人,或由甲○○指示丙○○乙○○或其他人,將之送給竹東黃姓宗親會員,及其住家、議長服務處附近居民、友人,暨其他地方人士等,作為其賄選之私利目的或私人公關,共計詐領該修容組禮盒二百八十盒、緣圓坊月餅禮盒一百九十盒、上海老大房蛋糕喜餅店月餅禮盒三百六十盒,合計詐領之金額共計十九萬七千一百四十元。甲○○於詐得上開新竹縣議會公物後,再利用丙○○製作不實之請領清冊,丙○○因不知送給親朋好友並非議會所謂之公共關係用途,且不知大部分所發送對象之姓名,亦不知事態嚴重,遂將新竹縣雅石文化藝術協會、新竹縣樹石藝術協會等名冊上,黃錦灶等約百名會員之姓名抄錄在該三份禮盒之請領清冊上,且將部分會員姓名重複抄錄,並將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埔林俊秀等人所發送之訃文內,家屬姓名鄧凌雲等抄錄在上海老大房蛋糕喜餅店之月餅禮盒之請



領清冊上,並將部分之姓名張冠李戴(例如林俊秀寫成方俊秀),另自不詳名冊上抄錄開執中等多人姓名於請領清冊上,丙○○除自己抄錄外,並請另一不詳姓名之人抄錄,並於九十年十月間,將該三份假冒之請領清冊交給亦不知情之曾美芳轉交黎揚森黎揚森不知有詐領公物之情形,致陷於錯誤而依書面辦理請款程序層轉各組,亦致總務組組員陳帝文、總務組主任李佳衡、會計組組員徐士玲、會計組主任魏秀香、主任秘書周清治等人,因不知上情而在上蓋章或簽名,並由甲○○為最後審核蓋章通過,製作新竹縣議會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編號0二六六之付款憑證,完成核銷程序。該付款憑證資料再由新竹縣議會轉至新竹縣政府財政局集中支付課,由該課開立台灣省新竹縣縣庫如原判決理由欄一之㈢所載之三張支票,分別寄送給上開廠商提示兌現。丙○○於取得緣圓坊月餅禮盒後,除留下其中十盒供議長辦公室內贈送來賓之外,其餘由其在中秋節前夕送給其住處及服務處附近之鄰居友人彭范瑞娥羅吉鶴徐瑞珠黃瓊玲等人。乙○○在取得上海老大房蛋糕喜餅店之「月光夜宴」禮盒時,除依慣例將其中四十盒留在議長辦公室外,與甲○○丙○○基於賄選犯意之聯絡,由甲○○透過其弟黃順坑聯絡竹東黃姓宗親會理事長黃政枝,並請黃政枝聯絡其他支持甲○○之理監事,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午,在新竹縣竹東鎮○○路「京川餐廳」,聚餐討論支持甲○○競選立委之事。乙○○於聚餐當日中午先至「京川餐廳」,甲○○於餐會進行至一半時到場,向在場之理事長黃政枝、理監事黃和政、黃金鳳、黃富雄黃松茂黃瑞獅等,要求支持其競選九十年底之立委選舉後即先行離去。至當日下午一、二時許餐會結束前,丙○○將約一百盒尚未分裝好之「月光夜宴」月餅禮盒載送至「京川餐廳」,請黃政枝轉告在場之竹東地區黃姓宗親會理監事黃和政、黃金鳳、黃富雄黃松茂黃瑞獅等人,代為發給上開月餅給宗親會親友,以尋求宗親會員或竹東地區人士支持甲○○競選立委。乙○○丙○○及其他助選員,則將尚未裝入禮盒袋之月餅禮盒,以五盒月餅禮盒綁在一起放至餐廳門口等,於發放月餅禮盒時並同時將成疊之甲○○競選立委之宣傳單交給在場之理事長、理監事。又因當時在「京川餐廳」之月餅禮盒數量僅約一百盒而不夠分配,丙○○因而再載送數十盒月餅禮盒至黃政枝家中,理監事黃富雄黃松茂則至黃政枝家中領取月餅禮盒,黃富雄領取五盒、黃松茂領取十五盒,黃瑞獅則在家中或黃政枝家中領取約五盒。其中黃金鳳轉送給黃石娘、黃金亮、黃榮落、黃阿沐黃賴秀英等人,黃松茂則送給黃金維等人。黃和政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聚餐完畢後,隨即載運「月光夜宴」月餅禮盒至新竹縣竹東鎮五豐里,將之發送給具有投票權之黃姓宗親會員,並至王銀禎之住處,將其中六盒月餅禮盒交給王



銀禎,其中一盒送給王銀禎,因黃和政不認識住在「美之城」社區內之五位黃姓宗親成員,故黃和政要求王銀禎幫忙送給「美之城」社區內黃姓宗親會員黃紹珍黃增炎黃阿雲黃金宏、黃明祥,王銀禎即於當晚在該社區內,將夾送有立法委員候選人甲○○拜票宣傳單之月餅禮盒,送給黃紹珍一盒、黃增炎之配偶林純郁二盒、黃金宏之母親黃彭月妹一盒,並由王銀禎向各人表明係宗親甲○○所送。又王銀禎找不到黃明祥,故送給黃明祥之月餅禮盒即留在王銀禎家裡而未發送出去等情。因認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投票行賄等罪嫌;乙○○丙○○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投票行賄罪嫌云云。惟經審理結果,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三人部分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三人無罪,固非無見。惟查:㈠、無罪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亦應記載其理由,故對於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及卷內其不利之證據資料,如何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均應詳述其理由,否則即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原判決論斷被告三人並無檢察官所指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投票行賄犯行,係以黃姓宗親會理、監事會議及餐敘,係屬該宗親會為會務所需要及聯繫成員感情,所舉辦之例行性活動,並非甲○○出於選舉之目的所臨時召集(原判決第二十七頁第八至十一行)等情,為其主要論據之一。然原判決並未說明其為上開論斷說明,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究竟為何,其理由欠備,已有未合。又甲○○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京川餐廳」之餐會係伊特意安排,伊於九月十六日叫黃順坑辦的,並叫他先代墊錢(九十年度選偵字第一三號卷第三宗第三九三頁);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員羅德興查證報告內載:該次餐費約八、九千元,是由黃順坑所支付(同上卷第一宗第九十八頁);證人即黃姓宗親會理事長黃政枝於警詢供稱:……伊召開這次黃姓宗親臨時會,就是要各宗親支持甲○○參選,意思就是這個臨時會是為了甲○○參選立法委員而召集的……(同上卷第一宗第一一八頁背面)等情,是否俱與原判決上開論斷說明不盡相符?而甲○○黃政枝上開供述及警方查證報告所載各情,是否俱屬事實,並與被告三人是否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攸關,自應詳予調查釐清論述說明。乃原審就上情未詳予調查釐清,逕以與卷內資料不盡相符之理由,即為有利被告三人之論斷,致檢察官上訴意旨得據以指摘,其查證未盡且理由欠備,遽行判決,亦有未洽。㈡、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尚不得遽對



被告為有利或不利之認定。檢察官指甲○○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行,係以甲○○明知以新竹縣議會經費所訂購之禮盒,縱係以會務聯繫及公共關係科目採購,其用途亦係限於贈與與議會有來往或有影響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或係來議會拜訪接洽公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然其竟於九十年中秋節前(九十年之中秋節係當年十月一日)之九月間,藉恃其為新竹縣議會議長之身分及享有議會內部行政事務之決定權,而基於詐領公物之概括犯意,欲以新竹縣議會公款採購禮品贈送竹東地區之人士,或其住處、服務處附近之鄰居、友人,或具有投票權之黃姓宗親會員等,而與議會無上述公共關係之相關人士,作為其私人之公關或賄選之用(原判決第二頁第二十六行至第三頁第五行),……乃甲○○除依慣例在議長辦公室留用修容組禮盒二十盒、緣圓坊月餅禮盒十盒、上海老大房蛋糕喜餅店月餅禮盒四十盒外,餘均由甲○○本人,或由甲○○指示丙○○乙○○或其他人,將之送給竹東黃姓宗親會員,及其住家、議長服務處附近居民、友人,暨其他地方人士等,作為其賄選之私利目的或私人公關,共計詐領該修容組禮盒二百八十盒、緣圓坊月餅禮盒一百九十盒、上海老大房蛋糕喜餅店月餅禮盒三百六十盒,合計詐領之金額共計十九萬七千一百四十元(原判決第四頁第八至二十行)等情,為其主要論據之一。而原判決理由欄並說明:上海老大房蛋糕喜餅店月餅禮盒四百盒部分,除部分放在議長辦公室供前往洽公人士領用外,其餘之月餅多盒均由丙○○運至甲○○之服務處及住處放置,為乙○○丙○○所不諱言,並經證人李佳衡曾美芳、呂淑芬等人證述明確(原判決第二十二頁第六至十六行)等情。則檢察官所指上情是否屬實,其與甲○○是否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攸關,自應詳予調查釐清論述說明。乃原審就檢察官所指上情未詳予調查釐清,逕以新竹縣議會歷年均有在年節採購禮品贈送民眾作為公關聯繫之慣例;上開禮盒大部分均係在辦公室發送予前來洽公及附近鄰居及地方人士,僅其中部分送予黃姓宗親會會員;甲○○發送禮品之對象容或與議會會務聯繫及公共關係無所助益,然亦僅係其所為之行政裁量當否之問題等,俱非明確且非無疑義之理由(原判決理由欄六、Ⅰ、㈠),即論斷甲○○所為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致檢察官上訴意旨得據以指摘,其查證未盡且理由欠備,遽行判決,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甲○○被訴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因公訴意旨認與其被訴涉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併予發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秀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吉福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