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893號
KSDM,91,訴,1893,200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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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三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九九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共壹佰玖拾玖片,及其他扣案之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共壹佰零參片,暨投錢桶壹個、標示牌貳面,均沒收之。
丁○○○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甲○○明知某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係以販賣未得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及視聽著作財 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侵害著作權之盜版音樂及影音光碟片為業,竟仍 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中旬起,以日薪新臺幣(下同)五百元至八百元不等之代價 受僱於該男子,並與之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自同日起,由該男子提供 其包含如附表一、二所示,未經如附表一、二所示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及視聽著作 財產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音樂及影音光碟片,與其他未 經不詳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及視聽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 之盜版音樂及影音光碟片,在高雄市○○區○○路與六合路交岔路口附近夜市擺 設攤位,以每片音樂及影音光碟片一百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顧客營利,而以 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凌晨四時許,甲○○在上址販賣盜版音樂及 影音光碟片時,因前來購買之顧客不闇我國語言,在甲○○攤位旁設攤販賣鴨肉 之丁○○○,遂與甲○○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二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之犯意聯絡 ,由丁○○○出面向該顧客介紹盜版音樂光碟片,並在該顧客選購二片盜版音樂 光碟片後,向該顧客收取價金二百元,惟隨即為在場埋伏蒐證之員警當場查獲, 並扣得甲○○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共一百九十九片 ,及其他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共一百零三片,暨販賣盜版音樂及影音光碟片 所用投錢桶一個、標示牌二面。
二、案經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 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 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 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東方魅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 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新線製作股份 有限公司,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代 理人李百軒;告訴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 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東方魅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共同代理人丙 ○○;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共同代理人乙○○,分別於警訊時指訴之情節大致 相符,而如附表一、二所示音樂及影音光碟片內之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著作財產 權,確分屬前揭公司,亦有卷附之權利證件清冊可按。此外,復有現場照片六幀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及影音光碟片共一百九十九片,及其他侵害不詳 錄音及視聽著作財產權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音樂及影音光碟片共一百零三片,暨 販賣盜版音樂及影音光碟片所用之投錢桶一個、標示牌二面扣案可資佐證,事證 明確,被告甲○○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加以論科。二、訊據被告被告丁○○○固不否認向顧客介紹音樂光碟片,並在該顧客選購二片盜 版音樂光碟片後,向該顧客收取價金二百元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 犯行,辯稱:因看到那位外國顧客在問光碟片的價格,伊好心指示牌子,並將販 賣光碟所得二百元放入錢筒內,沒有賣盜版光碟等云云。經查:本件被告丁○○ ○如何與被告甲○○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二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之犯意聯絡,由 被告丁○○○出面向顧客介紹盜版音樂光碟片種類,並在該顧客選購二片盜版音 樂光碟片後,向該顧客收取價金二百元等情,業據證人即現場查獲員警方照仁到 庭證述明確,核與被告甲○○迭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述情節大致相符,而本院 經當庭播放證人方照仁所提供之蒐證錄影帶勘驗,發現被告丁○○○確向某一不 詳姓名顧客介紹光碟片,並在該顧客選購二片音樂光碟片後,收受該顧客所交付 之價金二百元,再投入扣案之投錢桶內(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審判筆錄) ,此外,復有現場照片三幀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丁○○○與被告甲○○確有販賣 二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之犯意聯絡,並分擔販賣行為,故被告丁○○○所辯,自不 足採信。是被告丁○○○犯行洵堪認定,亦應依法加以論科。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 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時兼操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非謂常 業犯必須別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成,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0七一號 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被告甲○○既於偵查時自承:當時沒有其他工作,日薪 五百元至八百元等語(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偵查筆錄),且其販賣之盜版音樂 及影音光碟片數量龐大、種類繁多,顯見被告甲○○確恃販賣盜版音樂及影音光 碟片為生,並以之為常業無疑,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之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及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 ,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其與不詳姓名成年男子 ,因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其以一販賣盜版音樂及影音 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上舉告訴人錄音及視聽著作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另核被告丁○○○所為,係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 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其與被告甲○○,就販賣二片盜版 音樂光碟片部分,因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 甲○○丁○○○二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 、被告甲○○漠視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對社會善良風俗所生之危害,暨其販賣之盜 版音樂光碟片數量龐大,併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丁○○○ 則僅販賣一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丁○○○部分,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末按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本院因認其二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被告甲○○緩 刑四年、被告丁○○○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 片及影音光碟片共一百九十九片,及其他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共一百零三片 ,暨投錢桶一個、標示牌二面,均為被告甲○○與某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所 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與被告丁○○○犯行無涉,故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僅於被告甲○○項下沒收之,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傑民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 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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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方魅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