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建簡字,96年度,19號
STEV,96,店建簡,19,200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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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傑康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閩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店建簡字第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3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月間委託原告為行政院衛生署八 里療養院新建醫療大樓施作施工後之清潔工作 (案號:95bali -b06),總工程款為新台幣 (下同)556,000 元,被告於96年3 月29日支付部分款項後,尚餘346,000元未清償,雙方協議於 驗收完畢後再支付340,000元,於96年5月18日簽訂工程付款協 議書,工程已驗收完畢,惟被告拒不付款,原告於96年8月10 日經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5785號裁定准予對被告財 產假扣押,並於96年8月30日經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執全秋 字第1539號執行命令禁止第三人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對被 告為清償,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款付款協議書 、96年度裁全字第5785號民事裁定、96年度執全秋字第1539號 執行命令、士林地院執行處函、傑康清潔有限公司函、行政院 衛生署八里療養院函等件影本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



規定,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34萬元,及自96年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建元
法 官 周美雲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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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閩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康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