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新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上 訴 人 神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本庭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3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