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訴字,94年度,3號
SSEV,94,新訴,3,2008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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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新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上 訴 人 神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本庭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3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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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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