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7年度,98號
CHEV,97,彰簡,98,200803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9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南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台南市,票據付款地亦為台南市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 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1/1頁


參考資料
南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