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星光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0,372元?(與所附存證信函
內容19,157元不符,請提出未還款10,372元之相關釋明)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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