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永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彬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
1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 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 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 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此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 第20條分有明定。
2 本件被告彬峸工程有限公司的營業所在台北縣淡水鎮,而 另一被告丙○○的住所在屏東縣,有被告彬峸工程有限公 司登記變更登記表、被告丙○○的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參 以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基隆市。是依上開規定意旨,本件應 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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