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97年度,43號
OLEV,97,員補,43,2008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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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43號
原   告 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觀國際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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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