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39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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