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7年度,43號
PDEV,97,斗簡,43,2008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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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43號
原   告 新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甲 ○ ○
被   告 林榮豪即豪品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7年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萬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6年7月4日簽立「琉璃瓦工程簡 式承攬合約」,約定由原告於被告在雲林縣斗六市梅林之工 地上,承攬文化瓦之施作工程,報酬按每坪新台幣(下同) 3,800元計算,另大獅頭每付2,500元,小獅頭每付2,000 元 。該工程原告已於96年7月10日完工,共施作55.45坪,大、 小獅頭各2付,合計總工程款219,710元。被告除已先付定金 3萬元外,尚有餘款189,710元。惟被告僅給付其中39,700元 ,猶欠15萬元拒不支付等情,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求為命 被告給付1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給法定利息之 判決,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承攬合約書、請款單在卷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其本於承攬之報酬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 餘款1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2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利息,洵屬正當,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起訴計繳納如主文第2 項所 示之裁判費,併依法命敗訴之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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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星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