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6年度,1403號
NHEV,96,湖簡,1403,2008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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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140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該項 裁定已於96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表一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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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