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6年度,392號
KSBA,96,簡,392,20080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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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392號
上 訴 人 沅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392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4月9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 7年4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昱
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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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