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前進防災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555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1,330 元,
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3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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