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7年度,312號
KSEV,97,雄簡調,312,200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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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前進防災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555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1,330 元,
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3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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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前進防災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