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辛○○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庚○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丑○○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子○○○○○○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廖仁雀
相 對 人 辰○○
法定代理人 巳○○
相 對 人 寅○○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9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庭調解
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己○○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壬○○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廖仁雀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巳○○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卯○○ 到
調解委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辛○○與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與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庚○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丙○○
、相對人丑○○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子○○
○○○○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辰○○與相對
人法定代理人巳○○、相對人寅○○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卯
○○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整。
給付方法: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給付完畢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