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7年度,194號
KSEV,97,雄簡調,194,200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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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辛○○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庚○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丑○○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子○○○○○○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廖仁雀
  相 對 人 辰○○
  法定代理人 巳○○
  相 對 人 寅○○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9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庭調解
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己○○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壬○○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廖仁雀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巳○○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卯○○  到
調解委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辛○○與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與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庚○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丙○○
  、相對人丑○○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子○○
  ○○○○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辰○○與相對
  人法定代理人巳○○、相對人寅○○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卯
  ○○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整。
  給付方法: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給付完畢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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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