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97
年4月21日下午5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
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陳金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原告:甲○○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共同樓板及高雄市○○區○○路一巷二號四樓屋
頂電視管線之漏水部分,被告願於民國97年6月20日前應僱
工修復,所需全部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