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移調字,97年度,36號
KSEV,97,雄簡移調,36,2008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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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97
年4月21日下午5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
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陳金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原告:甲○○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共同樓板及高雄市○○區○○路一巷二號四樓
  頂電視管線之漏水部分,被告願於民國97年6月20日前應僱
  工修復,所需全部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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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