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莊正潔
被 告 甲○○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776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 月23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交易記錄一覽表、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 據變更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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