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7年度,368號
KSEV,97,雄小調,368,2008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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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邵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368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 月28日下午3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
二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對人訴代 邵雅玲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洪淑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兩造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整。
二、給付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當場給付陸仟元予聲請人收訖無訛。
 (二)第二期應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0日給付壹萬捌仟元
    。
 (三)餘額參萬陸仟元,另分六期,即自97年6月份起按月於
    每月15日各給付陸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四)上第二期起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相對人於全部清償完畢日之同日,聲請人應將如附件所示本
  票一紙返還相對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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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