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邵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368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 月28日下午3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
解二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對人訴代 邵雅玲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洪淑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兩造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整。
二、給付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當場給付陸仟元予聲請人收訖無訛。
(二)第二期應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0日給付壹萬捌仟元
。
(三)餘額參萬陸仟元,另分六期,即自97年6月份起按月於
每月15日各給付陸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四)上第二期起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相對人於全部清償完畢日之同日,聲請人應將如附件所示本
票一紙返還相對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