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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7年度,255號
KSEV,97,雄小調,255,2008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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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調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雙橡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主 文
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具狀陳報有關於民國96年3 月18日召集第11屆區分所有權人第2 次大會,修訂規約第9 條之「開會通知」、「開會簽到簿」(含委託書)等資料,及決議每坪管理費45元之依據等,過院核辦,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 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涉及系爭大樓管理費等繳交之事實認定,聲請人就其 起訴狀中之此部分主張,為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本院認原 告得盡真實及完全陳述暨相關證據資料提出等之能事。依上 開說明,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具狀查報有關民國96年 3 月18日召集第11屆區分所有權人第2 次大會,修訂規約第 9 條之「開會通知」、「開會簽到簿」(含委託書)等資料 ,及決議每坪管理費45元之依據等,俾供本院調查。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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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