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調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雙橡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40巷23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