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字,97年度,179號
KSEM,97,雄秩,179,200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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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17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3 月20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970006476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3 月13日19時3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街117 號春風汽車旅館202 室。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臺幣3,500 元之代價與 男子黃御輔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黃御輔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現場檢查紀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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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