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7年度,378號
FYEV,97,豐補,378,2008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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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78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3,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車禍報案經警處理之資料(如肇事車禍現場圖等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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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