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程序筆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調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下午2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鄭光婷
書 記 官 蔡芬芳
調解委員 甲○○
調解委員 丁○○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趙謹祥
相 對 人 乙○○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97年5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壹萬壹仟肆佰元。
二、聲請人願於97年5月21日前給付相對人壹萬零伍佰元。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蔡芬芳
法 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