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7年度,7號
KSDV,97,破,7,200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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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齊鴻實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 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89條定有明文。聲請人為齊鴻實業有 限公司(下稱齊鴻公司)之清算人,而齊鴻公司現有財產已 不足清償其債務,為避免虧損擴大,債權得以公平受償,爰 聲請准予裁定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 有明文。又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 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 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 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86 年度臺抗字第47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現積欠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高雄市稅捐 稽徵處各新臺幣(下同)1,498,540 元、29,249元稅款一節 ,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9 月19日函及高雄市稅捐稽徵 處民國96年7 月27日函各檢附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各1 份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19頁),而堪認定。四、次查:齊鴻公司自88年間起,即無營業,且已於94年8 月29 日經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有聲請人97年1 月25日 民事宣告破產聲請狀及齊鴻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1 份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第36至37頁),堪認齊鴻公司 已無任何營業收入。雖聲請人於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附「 財產狀況說明書」記載齊鴻公司尚有現金51,713元,惟經本 院調取齊鴻公司之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資 料調件明細表,顯示齊鴻公司之財產總額為0 元,並無任何 積極資產,而與聲請人主張尚有現金51,713元現金不符。另 本院傳訊聲請人到庭說明,惟聲請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到庭 ,雖經本院再發函通知聲請人說明該51,713元之由來,以及 存放於何家金融機構,聲請人迄今仍未回覆,此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表、送達回證、97年3 月11日訊問筆錄、本院 97年3 月18日函各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頁、第50至 55頁、第57頁),是聲請人主張齊鴻公司現尚存有現金51,7 13元一事,尚難採信。從而,齊鴻公司既無任何資產,而不



可能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債務,揆諸前揭說明,即無宣告 破產之實益。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顯無理由,自應以裁 定駁回其聲請。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增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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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