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二二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成有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印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甲○○涉犯過失傷害犯行之刑事部份(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九號) ,業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十月二十九日 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揆 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顯不合法,應與其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春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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