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786號
KSDV,97,拍,786,200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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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 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1,32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 94 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24 年1 月20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及案外人賴宏斌分別向聲請人借用如附表二、三、 四、五、六、七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借款期限、還款方 式依各債務契約所載,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 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及案外人賴宏斌未 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 據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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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