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5348號
KSDV,97,促,25348,200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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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5348號
債 權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下1樓
債 務 人 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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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