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507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鉌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參佰萬元,暨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鉌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挽同另債務人乙○○、丙○○○等
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台幣參佰
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
之約定,此有債務人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 (證一)為 憑
。
二、債務人鉌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
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台幣參佰萬元整,約定按月付息,
到期還清本金,利息按貨幣市場九十天期均價利率加碼
年利率一點五七二浮動計付 (目前合計為年率百分之四
點三O 五)計 付;又約定上開債務其逾期在六個月內部
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請參見授信契約
書─授信共通條款第三條), 此有同一內容之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台幣暨增補契約各乙紙為憑 (證
二)。
三、詎債務人鉌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
十九日起,即未再依約履行,聲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
償,是依據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八條第一款約
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積欠聲請人參佰萬元
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者貸款
契約及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97年度促字第2507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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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台幣│乙○○,胡│自民國09702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20000│呂淑香,鉌│9起 │ │三O五 │
│ │0元 │興國際貿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2 │新台幣│乙○○,胡│自民國09702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80000│呂淑香,鉌│9起 │ │三O五 │
│ │0元 │興國際貿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台幣│乙○○,胡│自民國097033│至民國097092│年息百分之O點 │
│ │120000│呂淑香,鉌│0起 │9止 │四三五 │
│ │0元 │興國際貿易├──────┼──────┼───────┤
│ │ │有限公司 │自民國09709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O點 │
│ │ │ │0起 │ │八六一 │
├──┼───┼─────┼──────┼──────┼───────┤
│ 2 │新台幣│乙○○,胡│自民國097033│至民國097092│年息百分之O點 │
│ │180000│呂淑香,鉌│0起 │9止 │四三五 │
│ │0元 │興國際貿易├──────┼──────┼───────┤
│ │ │有限公司 │自民國09709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O點 │
│ │ │ │0起 │ │八六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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