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4448號
KSDV,97,促,24448,2008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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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4448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5樓
債 務 人 鴻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伍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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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