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3440號
KSDV,97,促,23440,200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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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3440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獎達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號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肆佰柒拾伍萬玖仟陸
  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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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獎達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