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3399號
KSDV,97,促,23399,200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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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3399號
債 權 人 亞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債權人亞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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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