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2378號
KSDV,97,促,22378,2008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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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2378號
債 權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金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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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