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五О號
自 訴 人 興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被 告 甲○○○
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刑事或民事訴
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九十
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現繫屬於本院審理中。茲查,本件被告甲○
○○認自訴人興和鑫企業有限公司享有新型專利權之「捲簾捲軸後帽」,有違反同法
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之原因,業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對自訴人上揭新型專利權,向主管
機關申請舉發撤銷其新型專利權,此有專利舉發申請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收據各一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案自應於新型專利權之舉發審查確定前,停止其訴訟
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月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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