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527號債 權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債 務 人 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