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1527號
KSDV,97,促,21527,2008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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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527號
債 權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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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