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1478號
KSDV,97,促,21478,2008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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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1478號
債 權 人 榮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頂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之利息部分於系爭支票到期日即退票日前之請求,
  依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144 條規定,聲請人無請
  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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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