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2416號
KSDM,90,易,2416,20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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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二一四號、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九五、二八五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戊○○自民國七十八年起自任會首召集互助會以賺取利息,於八十七年間,因遭 會員丙○○等會員倒會而週轉困難,已無清償能力,竟與丙○○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及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戊○○擔任會首,丙○○冒用己○○ 、陳先生、古家宜等名義擔任會員,連續於附表一至八所示之時間,在戊○○位 在在高雄市○○區○○街六十八號四十八號住處,邀集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互助 會,均約定採外標制,以標息最高者得標,死會會員按會金加上標息後繳納,而 活會會員則按會金繳納,致壬○○、丑○○、庚○○等人陷於錯誤而參加,並於 成為該互助會員後,各交付第一會首會款與戊○○,計各詐得會首首會款新台幣 (下同)四十二萬元(扣除會首戊○○一會、冒用其女兒周佳禾名義參加一會及 丙○○以本人及己○○名義參加三會)、四十二萬元(扣除會首戊○○一會、冒 用其女兒周佳禾名義參加一會及丙○○以本人及冒用己○○名義參加三會)、四 十八萬元(扣除會首戊○○一會、冒用其女兒周佳禾名義參加一會及丙○○以本 人及冒用己○○名義參加三會)、六十萬元(扣除會首戊○○一會及丙○○冒用 其女兒古家宜名義、陳先生名義、己○○名義參加五會)、四十八萬元(扣除會 首戊○○一會及丙○○冒用己○○名義參加二會)、六十萬元(扣除會首戊○○ 一會及丙○○冒用其女兒古家五十八萬元(扣除會首戊○○一會及丙○○冒用己 ○○名義參加一會)、五十四萬元(扣除會首戊○○一會及丙○○冒用己○○名 義參加二會)、四十六萬元(扣除會首戊○○一會及丙○○以己○○名義參加二 會),共計詐得會首款三百九十八萬元。戊○○與丙○○為繳納會款,又自八十 七年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倒會止,由戊○○或丙○○決定標息,再由戊○ ○在上開住處開標時,先後於附表一至八所示時間,以丙○○名義或冒用周佳禾古家宜、己○○、陳先生名義,在標單上記載表示標息之金額(各如附表一至 八所載),偽造成依習慣係表示活會會員願以所載標息標取會款之標單一張,提 出參加競標以為行使,並均因而得標,致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子○○、壬○○、 丁○、徐新玉、丑○○、辛○○、卯○○等人陷於錯誤,交付活會會款予戊○○ ,足以生損害於周佳禾古家宜、己○○、陳先生及活會會員,得款均用以繳墊 戊○○或丙○○之會款,戊○○、丙○○以此方法計詐得活會款一千一百二十三 萬一千三百元。詎戊○○仍無力繳納會款,又基於上開詐欺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於附表一至八所示時間,利用前所召集附表一至四互助會各會員未克前往投標 及彼此並不熟識之機會,在上開住處開標時,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冒用如附表 四至八所示乙○○、庚○○等活會會員名義,在標單上記載表示標息之金額(各



如附表一至八所載),偽造成依習慣係表示活會會員願以所載標息標取會款之標 單一張,提出參加競標以為行使,並均因而得標,致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子○○ 、壬○○、丁○、徐新玉、丑○○、辛○○、卯○○等人陷於錯誤,交付活會會 款予戊○○,足以生損害於被冒標之會員及活會會員,戊○○以此方法計詐得活 會款一千四百零八萬一千二百元。俟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戊○○因缺錢週轉 ,竟以電話向得標會員辛○○佯稱其他會員欲借其得標之會款三十萬元,於隔月 即如期返還等語之方法,使致使辛○○陷於錯誤,因而詐得三十萬元,嗣至八十 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戊○○宣佈倒會,辛○○、子○○等會員始知上情。二、戊○○明知其自八十七年初,已無支付會款之能力,竟基於上開詐欺之概括犯意 ,於八十八年八月間,佯以願依各期標金繳納活會會款,且於得標後繳納全額之 死會會款之約定,參加甲○○所召集會期自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至九十年八月十 五日止、每會一萬元、採外標制共計二十五會之互助會,致甲○○陷於錯誤,而 承諾戊○○以自己之名義參加二會,每月十五日晚上八時許,在高雄市○○區○ ○路七一二巷會議室開標,戊○○於參加該互助會後,旋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第二會,以一千八百元之標息標得會款,而詐得會款共計二十四萬一千六百元, 嗣因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未出面繳納死會會款,甲○○始知受騙。三、案經子○○、壬○○、丁○、徐新玉、丑○○、辛○○、卯○○等人訴由臺灣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就召集附表一至八所示互助會,因丙○○無力繳納前積欠之會款 ,遂同意丙○○以己○○、陳先生、古家宜等名義參加互助會,再由其或丙○○ 以決定標息並以上開名義標會,所得會款用來繳納會款,及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 間在標單上填寫標息,冒稱活會會員乙○○、子○○、庚○○、唐翠華及其他活 會會員名義標得會款,並向告訴人辛○○佯稱其他會員借款三十萬元及向告訴人 甲○○標取二十四萬一千六百元會款之事實,且查: ㈠右開事實,業據告訴人子○○、壬○○、丁○、徐新玉、丑○○、辛○○、卯○ ○、甲○○及證人寅○○等人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陳在卷,並有附表一至 八所示互助會單八張附卷可憑(附於本院卷第三十七頁至第四十三四)。 ㈡次查證人丙○○於八十七年間,因生意不佳,週轉困難,無力繳付每月七、八十 萬元之會款,經被告戊○○同意後,冒用己○○、陳先生、古家宜名義跟會再標 會來繳納會款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訊問筆錄),參以被告自承幫證 人丙○○繳納會款已一年餘(見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訊問筆錄),足見其明 知丙○○經濟困頓,已無資力繳納會款無訛。復且證人丙○○所參加之會,均未 繳交首會款,每次標會之標息均係由丙○○或與被告戊○○商議決定,再由被告 戊○○填寫標單表明係己○○、陳先生或古家宜等人得標,且未將得標之會款交 給丙○○,而由被告戊○○抵繳會款等情,業據被告戊○○自承在卷(九十一年 七月十一日訊問筆錄),顯見被告戊○○與證人丙○○間,就丙○○冒名跟會及 標會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㈢次查附表一至四所示互助會,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宣布停會時,原應各 剩一、二、二及五個活會,但卻有七、七、六、九會尚為活會之情,此有載明活



會會員之會單四紙及被告戊○○之供承在卷可佐(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訊 問筆錄),核與告訴人及證人庚○○、乙○○等人證述情節相符,從而被告於上 開互助會除冒用己○○、陳先生、古家宜名義標會外,尚分別冒標六、五、四及 四會,洵無置疑。而系爭互助會於開標時,投標者均填寫標單,標單上載明標取 之利息,開標後,如最高標者係未到揚之會員,會首會宣稱係某人之標單等事實 ,已據證人即會員樊林碧燕證述在卷(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九五號卷第六 十五頁),故被告以事實欄所載偽造某活會員標單之方式標取會款之事實,亦堪 是認。
㈣復且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參加告訴人甲○○擔任會首,金額一萬元之互助會二 會,旋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即第二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第二會標得會款,而 詐得會款共計二十四萬一千六百元,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以佯稱其他會員 欲借三十萬元,而向其得標會員及告訴人辛○○詐得三十萬元等情,業據告訴人 甲○○、辛○○於偵查及本院中指述綦詳,並有甲○○之會單一紙可資佐證。 綜上所述,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二、查被告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偽以召集互助會之手段,使附表一至八所示 會員交付首會會款之犯行,核各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次按被告冒標之方式,係在標會之現場當場出示只記載標息金額之標單,並告知 在場參與競標之會員,該謹記載標息之標單係由何人投標,冒用會員名義,偽造 標單持以行使,詐取會款,致使真正會員標取會款權利遭受侵害,其行為足生損 害於被冒標會款之互助會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該偽造標單,雖僅記載標息,然 仍可作為表示係何會員欲標會之標單,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二 百二十條)之規定,該標單應以私文書論(參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 一九號判決),是被告戊○○與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被告或丙○○ 決定標息,再由被告以偽造標單冒名周佳禾古家宜、己○○、陳先生名義或其 他活會會員乙○○等人名義標取會款,並持以行使參加競標,得標後致使不知情 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繳交會款,其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活會會員之財產,核其 所為各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丙○○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 擔,為共同正犯。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應祇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一次偽以召集互助會詐欺首會款及一 次冒標詐取活會款之行為,係各同時侵害多數活會會員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處斷。又其先後多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 為之,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召集附表五至八所 示互助會詐欺首會款及冒用己○○名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起訴書固未敘及 ,惟與已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茲如前述,故本院 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茲審酌被告為圖取得合會金,竟召集互助會並偽造標 單資以標會,詐取二千三百八十七萬七千九百元(即三百九十八萬首會款及二千 五百三十一萬二千五百元冒標金額),及詐騙告訴人甲○○、辛○○計五十四萬



一千六百元,損害他人之權益甚鉅,對社會經濟造成影響,且事後僅拿出百萬餘 元賠償部分部分會員,尚未賠償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為告訴人陳明無訛,暨被告 其他素行、品行、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被告所偽造之 標單,均於得標後即予丟棄而滅失,為被告陳明在卷,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 明。
三、至證人丙○○涉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純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企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甲會(外標制;會款二萬元;會期–87.02.15至88.12.15連會首共二十六會 (會首二會,另一會係冒用其女兒周佳禾名義跟會);開標日期–每月十五 日晚上七時許,每年二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各加標一次。會員–張敏珍、 蕭媽媽(三會)、李媽媽、王毅、金先生、趙明生、路伯伯、陳淑真、子○ ○、陳純玉、辛○○、王愛華、己○○(即丙○○,二會)、白藝江麗紅 、乙○○、沈國守、丙○○、伍永亨、劉惠娟、吳祖麟。共計詐得會首款四 十二萬元(扣除會首戊○○一會、冒用其女兒周佳禾名義參加一會及丙○○ 以本人及己○○名義參加三會,二萬乘以二十一會)。┌─┬───┬────┬─────┬─────┬────────────┐
│編│會 員│被冒標 │冒標金額 │詐得金額 │備 註 │
│號│姓 名│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
│ │ │ │ │ │死會會員會款五萬零九百元│
│⒈│丙○○│87.05.15│五千四百元│四十三萬零│及活會會員會款三十八萬元│




│ │ │ │ │九百元 │(扣除會首及丙○○冒名參│
│ │ │ │ │ │加之會共計五會,並參本院│
│ │ │ │ │ │卷第卅八頁標息之記載) │
├─┼───┼────┼─────┼─────┼────────────┤
│ │ │ │ │四十五萬一│死會會員會款十五萬一千元│
│⒉│己○○│87.09.15│四千八百元│千元 │及活會會員會款三十萬元(│
│ │ │ │ │ │扣除會首及丙○○冒名參加│
│ │ │ │ │ │之會共計五會,並參本院卷│
│ │ │ │ │ │卅八頁標息之記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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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己○○│88.10.15│四千元 │四十五萬一│同右 │
│ │ │ │ │千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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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周佳禾│87.12.15│四千五百元│四十五萬五│死會會員會款十七萬五千一│
│ │ │ │ │千一百元 │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二十八│
│ │ │ │ │ │萬元(扣除會首及丙○○冒│
│ │ │ │ │ │名參加之會共計五會,並參│
│ │ │ │ │ │參本院卷第卅八頁標息之記│
│ │ │ │ │ │載) │
├─┼───┼────┼─────┼─────┼────────────┤
│⒌│子○○│88.05.15│三千七百元│四十八萬二│死會會員會款三十二萬二千│
│ │ │ │ │千二百元 │二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十六│
│ │ │ │ │ │萬元(扣除會首及丙○○冒│
│ │ │ │ │ │冒名參加之會共五會,並參│
│ │ │ │ │ │參本院卷第卅八頁標息之記│
│ │ │ │ │ │載) │
├─┼───┼────┼─────┼─────┼────────────┤
│⒍│乙○○│88.07.15│四千二百元│四十八萬六│死會會員會款三十四萬六千│
│ │ │ │ │千元 │及活會會員會款十四萬元(│
│ │ │ │ │ │扣除會首及丙○○冒名參加│
│ │ │ │ │ │之會共計五會,並參本院卷│
│ │ │ │ │ │第卅八頁標息之記載) │
│ │ │ │ │ │ │
├─┼───┼────┼─────┼─────┼────────────┤
│⒎│不詳 │88.08.15│三千八百元│同右 │同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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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不詳│88.08.15│三千五百元│同右 │同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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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不詳 │88.09.15│四千五百元│同右 │同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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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不詳 │88.09.15│五千二百元│同右 │同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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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共計詐得四百六十七萬九千二百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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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乙會(外標制;會款二萬元;會期–87.03.15至89.01.15連會首共二十六會 (會首二會,另一會係以其女兒周佳禾名義跟會);開標日期–每月十五日 晚上七時許,每年三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各加標一次。會員–庚○○、蕭 媽媽(三會)、包媽媽、彭效梅、陳哲南、癸○○、王建華(二會)、趙明 生、辛○○(二會)、羅宇芝、己○○(即丙○○,二會)、黃雪月、林國 全、乙○○、王魯燕、丙○○、嚴太太(二會)、卯○○。共計詐得首會款 四十二萬元(扣除會首戊○○一會、冒用其女兒周佳禾名義參加一會及丙○ ○以本人及冒用己○○名義參加三會共計五會,二萬乘以二十一會)┌─┬───┬────┬─────┬─────┬────────────┐
│編│會 員│被冒標 │冒標金額 │詐得金額 │備 註 │
│號│姓 名│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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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死會會員會款二萬六千元及│
│⒈│丙○○│87.05.15│六千元 │四十二萬六│活會會員會款四十萬元(扣│
│ │ │ │ │千元 │除會首及丙○○冒名參加之│
│ │ │ │ │ │會共計五會,並參本院卷第│
│ │ │ │ │ │卅九頁標息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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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己○○│87.09.15│四千元 │四十四萬三│死會會員會款十萬三千三百│
│ │ │ │ │千三百元 │元及活會會員會款三十四萬│
│ │ │ │ │ │元(扣除會首及丙○○冒名│
│ │ │ │ │ │之會共計五會,並參本院卷│
│ │ │ │ │ │卅九頁標息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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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己○○│87.11.15│四千三百元│四十五萬一│死會會員會款十五萬一千八│
│ │ │ │ │千元 │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三十萬│
│ │ │ │ │ │元(扣除會首及丙○○冒名│




│ │ │ │ │ │之會共計五會,並參本院卷│
│ │ │ │ ││卅九頁標息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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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周佳禾│88.03.15│四千元 │四十四萬六│死會會員會款二十二萬六千│
│ │ │ │ │千一百元 │一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二十│
│ │ │ │ │ │二萬元(扣除會首及丙○○│
│ │ │ │ │ │冒名參加之會共計五會,並│
│ │ │ │ │ │參本院卷第卅九頁標息之記│
│ │ │ │ │ │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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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乙○○│88.04.15│五千元 │四十七萬零│死會會員會款二十五萬零三│
│ │ │ │ │三百元 │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二十二│
│ │ │ │ │ │萬元(扣除會首及丙○○冒│
│ │ │ │ │ │冒名參加之會共五會,並參│
│ │ │ │ │ │參本院卷第卅九頁標息之記│
│ │ │ │ │ │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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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王魯燕│88.06.15│四千三百元│四十七萬四│死會會員會款二十七萬四千│
│ │ │ │ │千八百元 │八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二十│
│ │ │ │ │ │萬元(扣除會首及丙○○冒│
│ │ │ │ │ │名參加之會共計五會,並參│
│ │ │ │ │ │本院卷第卅九頁標息之記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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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庚○○│88.07.15│四千三百元│同右 │同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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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不詳 │88.09.15│三千六百元│四十七萬九│死會會員會款二十九萬九千│
│ │ │ │ │千三百元 │三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十八│
│ │ │ │ │ │萬元(扣除會首及丙○○冒│
│ │ │ │ │ │名參加之會共計五會,並參│
│ │ │ │ │ │本院卷第卅九頁標息之記載│
│ │ │ │ │ │) │
├─┼───┼────┼─────┼─────┼────────────┤
│⒐│不詳 │88.10.15│三千六百元│同右 │同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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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共計詐得四百十四萬四千九百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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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丙會(外標制;會款三萬元;會期–87.05.15至89.01.15連會首共二十一會 (會首二會,另一會係以其女兒周佳禾名義跟會);開標日期–每月十五日 晚上七時許。會員–庚○○、蕭媽媽(二會)、丁○、李尚毅、陳小姐、王 建華、子○○、辛○○、江麗紅黃愛玲、己○○(即丙○○,二會)、王 玉蘭、壬○○、丑○○、陶定宜、乙○○、丙○○。共計詐得首會款四十八 萬元(扣除會首戊○○一會、冒用其女兒周佳禾名義參加一會及丙○○以本 人及冒用己○○名義參加三會共計五會,三萬乘以十六會)┌─┬───┬────┬─────┬─────┬────────────┐
│編│會 員│被冒標 │冒標金額 │詐得金額 │備 註 │
│號│姓 名│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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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死會會員會款三萬八千八百│
│⒈│丙○○│87.06.15│六千五百元│四十八萬八│元及活會會員會款四十五萬│
│ │ │ │ │千八百元 │元(扣除會首及丙○○冒名│
│ │ │ │ │ │名參加之會共計五會,並參│
│ │ │ │ │ │本院卷第四十頁標息之記載│
│ │ │ │ │ │) │
├─┼───┼────┼─────┼─────┼────────────┤
│ │ │ │ │ │死會會員會款十四萬二千六│
│⒉│己○○│87.11.15│五千六百元│五十萬二千│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萬三十│
│ │ │ │ │六百元 │六萬元(扣除會首及丙○○│
│ │ │ │ │ │冒名之會共計五會,並參本│
│ │ │ │ │ │院卷四十頁標息之記載) │
│ │ │ │ │ │ │
├─┼───┼────┼─────┼─────┼────────────┤
│⒊│己○○│87.12.15│五千六百元│同右 │同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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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周佳禾│88.02.15│五千六百元│五十萬八千│死會會員會款十七萬八千二│
│ │ │ │ │二百元 │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三十二│
│ │ │ │ │ │萬元(扣除會首及丙○○冒│
│ │ │ │ │ │名參加之會共計五會,並參│
│ │ │ │ │ │本院卷第四十頁標息之記載│
│ │ │ │ │ │) │
├─┼───┼────┼─────┼─────┼────────────┤
│⒌│乙○○│88.05.15│五千二百元│五十一萬九│死會會員會款二十四萬九千│
│ │ │ │ │千九百元 │九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二十│
│ │ │ │ │ │七萬元(扣除會首及丙○○│
│ │ │ │ │ │冒名參加之會共五會,並參│
│ │ │ │ │ │本院卷第四十頁標息之記載│




│ │ │ │ │ │) │
├─┼───┼────┼─────┼─────┼────────────┤
│⒍│不詳 │88.07.15│五千元 │五十二萬五│死會會員會款二十八萬五千│
│ │ │ │ │千二百元 │二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二十│
│ │ │ │ │ │四萬元(扣除會首及丙○○│
│ │ │ │ │ │名名參加之會共計五會,並│
│ │ │ │ │ │參本院卷第四十標息之記載│
│ │ │ │ │ │) │
├─┼───┼────┼─────┼─────┼────────────┤
│⒎│不詳 │88.08.15│五千元 │同右 │同右 │
│ │ │ │ │ │ │
├─┼───┼────┼─────┼─────┼────────────┤
│⒏│不詳 │88.09.15│五千二百元│同右 │同右 │
│ │ │ │ │ │ │
├─┼───┼────┼─────┼─────┼────────────┤
│ │ │ │ │共計詐得四百十萬零三百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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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丁會(外標制;會款三萬元;會期–87.07.15至89.03.15連會首共二十六會 ;開標日期–每月十五日晚上七時許,每年二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十月 十五日各加標一次。會員–庚○○、蕭媽媽(二會)、唐翠華、王玉蘭、趙 明生、唐翠華、嚴太太、林碧燕(即樊林碧燕)、王媽媽、應媽媽、羅宇芝白藝古家宜(即丙○○)壬○○、王愛華、己○○(即丙○○,二會) 、乙○○、癸○○、蕭媽媽(二會)、陳先生(即丙○○二會)。共計詐得 首會款六十萬元(扣除會首戊○○一會及丙○○冒用古家宜、己○○、陳先 生名義參加五會共計六會,三萬乘以二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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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會 員│被冒標 │冒標金額 │詐得金額 │備 註 │
│號│姓 名│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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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⒈│古家宜│87.08.15│六千二百元│六十萬元 │活會會員會款六十萬元(扣│
│ │ │ │ │ │除會首及丙○○冒名參加之│
│ │ │ │ │ │會共計六會,並參本院卷第│
│ │ │ │ │ │四一頁標息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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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陳先生│87.09.15│七千五百元│六十萬元 │同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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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陳先生│87.10.15│五千元 │六十萬 │同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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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己○○│88.02.15│四千六百元│六十二萬九│死會會員會款十七萬九千一│
│ │ │ │ │千一百元 │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四十五│
│ │ │ │ │ │萬元(扣除會首及丙○○冒│
│ │ │ │ │ │名參加之會共計六會,並參│
│ │ │ │ │ │本院卷第四一頁標息之記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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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己○○│88.04.15│四千八百元│六十三萬四│死會會員會款二十一萬四千│
│ │ │ │ │千三百元 │三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四十│
│ │ │ │ │ │二萬元(扣除會首及丙○○│
│ │ │ │ │ │冒名參加之會共六會,並參│
│ │ │ │ │ │參本院卷第四一頁標息之記│
│ │ │ │ │ │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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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乙○○│88.06.15│四千二百元│六十三萬八│死會會員會款二十四萬八千│
│ │ │ │ │千九百元 │九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三十│
│ │ │ │ │ │九萬元(扣除會首及丙○○│
│ │ │ │ │ │冒名參加之會共計六會,並│
│ │ │ │ │ │本院卷第四一頁標息之記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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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唐翠華│88.06.15│四千二百元│同右 │同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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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不詳 │88.10.15│六千元 │六十五萬三│死會會員會款三十五萬三千│
│ │ │ │ │千四百元 │四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三十│
│ │ │ │ │ │萬元(扣除會首及丙○○冒│
│ │ │ │ │ │名參加之會共計六會,並參│
│ │ │ │ │ │本院卷第四一頁標息之記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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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不詳 │88.10.15│六千百元 │同右 │同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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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共計詐得四百三十四萬一千二百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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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戊會(外標制;會款三萬元;會期–87.11.15至89.02.15連會首共二十一會



;開標日期–每月十五日晚上七時許,每年二月十五日、五月十五、八月十 五日、十一月十五日各加標一次。會員–梅崇安(二會)、蕭媽媽(四會) 、周仁偉王愛華(二會)、己○○(即丙○○,二會)、江麗紅黃愛玲 、王玉蘭、趙明生、包媽媽、路伯伯、乙○○、劉惠娟。計詐得首會款四十 八萬元(扣除會首戊○○一會及丙○○冒用己○○名義參加二會共計三會, 三萬乘以十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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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會 員│被冒標 │冒標金額 │詐得金額 │備 註 │
│號│姓 名│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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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死會會會員款十五萬二千一│
│⒈│己○○│88.03.15│四千元 │四十七萬二│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四十二│
│ │ │ │ │千一百元 │元(扣除會首及丙○○冒名│
│ │ │ │ │ │參加之會共計三會,並參本│
│ │ │ │ │ │院卷卅七頁標息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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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死會會會員款四十二萬六千│
│⒉│己○○│88.10.15│五千二百元│五十四萬六│八百元及活會會員會款十二│
│ │ │ │ │千八百元 │萬元(扣除會首及丙○○冒│
│ │ │ │ │ │名參加之會共計三會,並參│
│ │ │ │ │ │院卷卅七頁標息之記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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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共計詐得一百零一萬八千九百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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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己合會(外標制;會款二萬元;會期–88.02.15至90.4.15連會首共三十一 會;開標日期–每月十五日晚上七時許。會員–嚴太太(二會)、嚴靜怡、 林碧華(二會)、梅崇安、伍永享、己○○(即丙○○)、王建華(二會) 、張敏珍孫淑美(二會)、李懿君李媽媽、壬○○、彭效梅、丑○○、 羅宇芝、黃秋月、趙明生、王建華、陳泰郎陳愛華、王玉蘭、林三妹、王 媽媽、周仁傑、劉惠娟。共計詐得首會款四十八萬元(二萬乘以二十九會, 因扣除會首戊○○一會及丙○○冒用己○○名義參加一會共計二會)。┌─┬───┬────┬─────┬─────┬────────────┐
│編│會 員│被冒標 │冒標金額 │詐得金額 │備 註 │
│號│姓 名│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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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己○○│88.04.15│七千三百元│五十九萬二│元及活會會員會款五十四元│
│ │ │ │ │千四百元 │(扣除會首及丙○○冒名參││ │ │ │ │ │死會會會員款五萬二千四百│
│ │ │ │ │ │加之會共計二會,並參本院│




│ │ │ │ │ │院卷四二頁標息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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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庚合會(外標制;會款三萬元;會期–88.07.15至90.03.15連會首共二十一 會;開標日期–每月十五日晚上七時許。會員–蕭媽媽(三)、周仁偉、黃 曉雯、邱正典、孫正坤、宋小姐、己○○(即丙○○,二會)、王建華(二 會)、庚○○、白藝路德華、路媽媽、陳哲南、丑○○、趙明生。共計詐 得首會款五十四萬元(扣除會首戊○○一會及丙○○冒用己○○名義參加二 會共計三會,三萬乘以十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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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會 員│被冒標 │冒標金額 │詐得金額 │備 註 │
│號│姓 名│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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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⒈│己○○│88.08.15│四千六百元│五十四萬元│活會會員會款五十四萬元(│
│ │ │ │ │ │扣除會首及丙○○冒名參加│
│ │ │ │ │ │加二會共計三會,並參本院│
│ │ │ │ │ │院卷四三頁標息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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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辛合會(外標制;會款二萬元;會期–88.09.15至90.07.15連會首共二十六 會;開標日期–每月十五日晚上七時許。會員–黃建忠于建華(二會)、 李媽媽、己○○(即丙○○,二會)、蕭媽媽(二會)、甲○○、柯進明、 李尚毅、董蓮英趙明生黃瓊瑩陳哲南李懿君白藝(二會)、路媽 媽、丑○○、黃馨儀、林碧華。共計詐得首會款四十六萬元(扣除會首戊○ ○一會及丙○○冒用己○○名義參加二會共計三會,二萬乘以二十三會)┌─┬───┬────┬─────┬─────┬────────────┐
│編│會 員│被冒標 │冒標金額 │詐得金額 │備 註 │
│號│姓 名│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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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己○○│88.10.15│四千六百元│四十六萬元│活會會員會款四十六萬元(│
│ │ │ │ │ │扣除會首及丙○○冒名參加│
│ │ │ │ │ │二會共計三會,並參本院卷│
│ │ │ │ │ │院卷四四頁標息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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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