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0458號
KSDV,97,促,20458,200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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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045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黎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零肆佰零捌
  元及日幣壹仟零參拾萬貳仟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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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黎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