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複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複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複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被 告 丙○○即丁○○之被 告 戊○○即丁○○之被 告 己○○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被 告 享裕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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