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7號
KSDV,96,訴,87,200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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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
複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複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被   告 丙○○即丁○○之
被   告 戊○○即丁○○之
被   告 己○○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享裕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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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享裕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