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3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洪仁杰律師
郭慧雯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辯稱訴外人乙○○已與原告達成和解而登報道歉,其無再次登刊之必要,且原告向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減半云云,而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謝梨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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