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6年度,13號
KSDV,96,智,13,2008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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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3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洪仁杰律師
      郭慧雯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辯稱訴外人乙○○已與原告達成和解而登報道歉,其無再次登刊之必要,且原告向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減半云云,而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謝梨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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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微軟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