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國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政府交通局間因民國95年度重訴字
第26 1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267,450 元(上訴人
僅就3000萬元部分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