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甲○○
上開上訴人與良晟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7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7,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430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80,000 元,應繳裁判費
為新台幣24,963元,合計應繳交之裁判費為新台幣33,39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並請儘速提出上訴理由,以利上級審審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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