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89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衛道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詹裕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鈞傑、陳臻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設立登記及現任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債務人清償之狀況為何,並釋明請求金額
之計算式(依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最後
依次還款,則無法說明已發生之利息38,822元、違約金
7378元,係如何發生)。
㈢提出債務人之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