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1578號
KSHM,91,上訴,1578,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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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二八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九九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叄佰柒拾玖片、標價牌貳塊、投錢桶壹個、手提音響壹台,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十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二、甲○○周孟瑤(另由檢察官簽移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0八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均明知某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所有之音樂光碟片,為未經 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經他人擅自重製該等公司享有著作財 產權之音樂著作,竟與該名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 ,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十四時許起,以每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代價, 受該名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僱用,由該名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負責提供其所 有由他人擅自重製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及標價牌二塊、投錢桶一個、 手提音響一台,在高雄縣岡山鎮○○路夜市內擺設陳列前開盜版音樂光碟片之攤 位,以標價牌載明每片一百元,供不特定顧客選購,而由甲○○周孟瑤負責在 場看顧攤位,並監督客人確實依標價牌所定之價格,按選購光碟片之數量,將相 當之金額自行投入投錢桶內後,再容任客人取走所選購之光碟片以交付之方式, 連續交付予不特定人牟利多次。嗣於九十一年五月五日二十時許,為警在上址當 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七十九片、標價牌二塊、投錢 桶一個、手提音響一台。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由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否認有右揭犯行,辯稱:當日是我朋友在賣光碟片旁邊 的攤位賣戒指,我剛好經過那裡,因他攤位電力不足,請我幫忙他處理,警察就 說我在販賣盜版光碟片云云。惟查,被告業於警訊中供稱:「警方所查獲的盜版 音樂光碟片三百七十九片、標價牌二塊、投錢桶一個、手提音響一台都不是我的 ,我是幫別人販賣的,是一位年約三十多歲,年籍姓名均不詳的男子在九十一年 五月五日下午在高雄火車站主動問我要不要賺錢,要我幫他販賣盜版光碟片,我 在同日十四時到約定好的地點(岡山鎮○○路)後便見該攤位已經擺好,這位老 闆交代我若是攤位上之光碟片賣完就拿攤位底下之光碟片補充,並告訴我一天薪 水一千元,我販賣這些盜版光碟片均採自助方式,放置垃圾桶(投錢桶)在攤位



前供顧客將購買光碟片的錢放置其內,每片盜版光碟片售價一百元」等語(見警 卷第四頁反面、第五頁),於偵查中供稱:「是一位我不認識的人僱用我在岡山 鎮○○路夜市內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從九十一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許開始,一 天薪水一千元」等語(見偵查卷第十五頁),均已承認其有販賣附表所示之盜版 光碟行為,且證人即共犯周孟瑤在警訊中也供稱:被告有販賣扣案之光碟行為等 語;又周孟瑤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0八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有該判決書可參(原審卷第五十五頁)。此外,復有 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七十九片、標價牌二塊、投錢桶一個、手提音 響一台扣案可資佐證,而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封面所標示之公司地址、商號 、登記字號皆為假造、虛設等情,業經告訴代理人李百軒、林英傑於警訊時指訴 綦詳(見警卷第十頁反面、第二十二頁反面),並提出原版音樂著作封面影本七 紙附卷可憑;再參以正版音樂光碟片,均有精美包裝封面,零售價格亦不菲(每 片市價三百五十元),並均利用唱片行等銷售管道銷售,而被告不僅在非唱片行 之夜市販賣音樂光碟片,且每片售價一百元,亦遠低於市價,衡情被告豈有不知 其為盜版音樂光碟片之理。綜上所述,足證該批音樂光碟片,確實未經告訴人公 司即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係他人擅自重製侵害告訴人公司享有音樂著作權 之物,且被告亦確實明知所販賣者係盜版音樂光碟片等情甚為明灼。是被告上開 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二、按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 其受讓範圍內,取得其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 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亦有明文。核 被告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擺攤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 條第二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 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與周孟瑤及該名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 子,就上開犯罪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意圖營 利而交付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 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 四條之常業罪,惟按刑法上之常業犯係以犯罪為職業並恃以維生,自有以犯罪不 法所得為其主要生活依據之客觀事實為必要,始克符合恃以為生之旨趣,侵害著 作權之常業犯,應指以侵害著作權營生、或恃侵害著作權為生者而言,故行為人 縱有多次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並非恃以為生,仍難謂常業犯(司法院二十年院 字第五六八號解釋、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一八八號判例、八十四年度台 上字第一六○六號、第五○六三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僅係於受僱於夜市擺 攤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且自九十一年五月五日十四時許起開始受僱,迄九十一 年五月五日二十時許為警查獲,受僱販賣之時間僅六個小時,尚難遽認被告有以 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為謀生之職業之常業犯行及意圖,是公訴人認被告係常業犯 ,尚有未洽,其基本之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陳列前開違法重製音樂光碟片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營利 而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以一意圖營利而交付前開違法重製音



樂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公司等多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處斷。被告曾於八十九年間因詐欺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執 行完畢,業據被告供明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件原判決認被告係連續犯,惟理由內又敘明 「被告於前揭時地內所為之數次交易行為,乃係基於同一意圖營利而交付之犯意 ,而反覆所為者,為實質上一罪,應只論以一罪」,致其主文與理由、理由與理 由間互相矛盾,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 之處,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 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惟念 其僅係受僱他人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惡性非重,且其被查扣之盜版音樂光碟片 三百七十九片,規模非鉅,又其僅販賣六個小時即被查獲,為時甚短,及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國小畢業)、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 碟片三百七十九片、標價牌二塊、投錢桶一個、手提音響一台為共同被告即該名 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正雄
法官 黃壽燕
法官 黃仁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書記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



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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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查扣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名稱│片數│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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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梁靜茹 我喜歡 等 │  │我喜歡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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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鄭秀文 捨得 等 │  │捨得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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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許志安 我還能愛誰 等 │  │一天一天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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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川島茉樹代 等 │  │為什麼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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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蕭亞軒 4U 等 │  │快歌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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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庾澄慶 哈世紀 等 │  │命中註定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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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永邦 音樂優聲學 等 │  │SO LONG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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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梁詠琪 透明 等 │  │透明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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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蔡依林 電音樂道館 等 │  │你快樂嗎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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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薰衣草電視原聲帶 │  │花香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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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奕迅 Special thanks to│  │K歌之王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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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E青春株式會社 等 │ 7 │圍巾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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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愛你好不好白冰冰 │  │愛你好不好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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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台語搶先報 │ 7 │愛你好不好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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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查扣盜版音樂光碟片共叁佰柒拾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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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