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779號
TCDV,106,司促,13779,2017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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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9號
債 權 人 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富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政
債 務 人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債 務 人 王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柒仟肆佰玖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
  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
  請求權,債權人就票號PTA3748804、PTA3748815、PTA37488
  07、PTA3748805號支票請求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
  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
  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
  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
  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
  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並無適用。查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據號碼PTA3748803、PTA37488
  02、PTA3748801、PTA3748798、PTA3748797、PTA3748816、
  PTA 3748817、PTA3748811、PTA3748818、PTA3748813、
  PTA3748 810、PTA3748812、PTA3748806、PTA3748808本票
  15紙未到期之金額部份,因清償期尚未屆至,依上開說明,
  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該部分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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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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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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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1月29日 │530,833元 │106年2月2日 │PTA3748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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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2月28日(原記載為 │530,833元 │106年3月1日 │PTA3748804 │
│ │106年2月29日,視為106年2│ │ │ │
│ │月28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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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6年3月29日 │530,833元 │106年3月29日 │PTA3748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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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6年4月29日 │530,833元 │106年5月2日 │PTA3748807 │
├──┼────────────┼───────────┼───────────┼───────────┤
│005 │106年5月29日 │464,167元 │106年5月31日 │PTA3748805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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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