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熊碧雄
方春意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二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三一一九、八○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五年九月九日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高雄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 知悔改,因其為「新永光碟出租店」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音光 碟片,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物,仍藉其經營影音光 碟出租店,持有合法原版影音光碟片之機會,基於意圖銷售之概括犯意,自八十 九年十一月間某日起,未經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以光碟 對拷機燒錄之方式,連續擅自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音光碟片,並意圖營利 以每片影片新台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出售予陳奕誠而交付上開侵害如附表 一所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物,陳奕誠再自行重製而售予不特定人(陳奕誠另 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 年,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嗣經警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持搜索票搜索查獲陳 奕誠,並扣得如附表一數量所載向甲○○所購得之盜版光碟片,經其供述,循線 於同年二月一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於上開新永光碟出租店內查獲甲○○,並 扣得其所有擅自重製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六片、供重製所用之光碟對拷機 二台、預備供重製盜版光碟片所用之空白光碟片二百五十片、預備供銷售盜版光 碟片所用之光碟整理盒八十個(公訴人誤載為十八個)、光碟空袋子二百五十個 等物(檢察官贅載已燒錄完成影片八片)。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權人訴由高雄縣警察局移送,暨如附表二所示之著 作權人訴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上訴人甲○○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並未擅自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盜 版光碟片予陳奕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片則係我覺得片子不錯,重製留供 自己觀賞用,至扣案對拷機係受人委托將VHS帶子轉錄為光碟片之用,而空白 光碟片、整理盒與空袋子,係我幫人拍攝結婚錄影帶之用,並非用以重製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光碟片云云。惟查:
(一)如附表一、二之片名所示之光碟片確實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權人享有著 作財產權,而經他人以燒錄機擅自盜拷重製之物等情,業經告訴代理人施育霖 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案件之警訊及本件警訊時指訴綦 詳,及其分別於二案中提出之著作權證明文件七份、鑑識報告二份附卷可稽,
並有現場查獲照片三幀在卷可按,復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 一號案件扣得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共二十九片,於本件所扣得之 附表二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共計六片及對拷機二台、空白光碟片二百五十片、 光碟整理盒八十個、光碟空袋子二百五十個等物可資佐証。(二)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係陳奕誠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底起,陸續向上 訴人甲○○購入之事實,已經證人陳奕誠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 七四一號案件中供述綦詳,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復經陳奕誠於本 件警訊及偵查中指證歷歷,及於原審審理時具結陳述屬實在案,本院調查時証 人陳奕誠仍陳稱:「(問:你有跟甲○○買重製的盜版光碟片是不是?)答: 是的,從八十九年十一月一直到被抓到,一共買了幾次,想不起來」「(問: 是不是買了許多次?)答:是的」「(問:他用什麼價格賣給你?)答:一部 電影二片賣一百元」「(問:你自己買了以後你自己又重製賣給人家,所以你 也被判刑是不是?)答:是的」等語,又選任辯護人詰問時証人陳奕誠仍稱: 「(問:證人加入新永租片是什麼時候開始?)答:八十五年開始的」「(問 :證人你租的這些片子拿回去看,有沒有看完,有沒有重製?)答:我跟他租 了許多部,有時沒有看完,有時也有重製」「(問:租回去重製時間,是什麼 時候開始有的?)答:八十六年開始有的」「(問:你自己租了又會重製,怎 麼又會跟被告買重製品呢?)答:我懶得自己再重製,而且自己重製的成本跟 他買重製品的成本差不多」「(問:重製的成本,跟被告買的盜版品成本為什 麼差不多?)答:八十六年開始空白光碟片一片就五十元了二片就一百元,空 白光碟片到八十八年才開始降價」「(問:什麼時候知道被告那邊有賣盜版光 碟片?)答:八十九年十月左右,就知道他那邊有賣盜版光碟片,而且第一部 買的是『西域威龍』,因為那一部的發片時間是在八十九年十一月中旬發片的 ,所以我從八十九年十一月間開始跟他買的」等語(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本院 訊問筆錄),而證人陳奕誠與上訴人甲○○素無怨隙,且依上訴人甲○○所述 ,証人陳奕誠亦僅係向甲○○承租光碟片,而為上訴人甲○○經營之光碟出租 店之會員而已,且其本身亦因違反著作權法為警查獲,供出上訴人甲○○對其 本身罪刑並無益處,且其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原審審理期日到庭作證時, 已在其本身違反著作權法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案件於 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判處罪刑之後,益見其無利害關係,若非其所述為真,衡情 其何須另甘冒涉嫌偽證罪之風險,仍明確指稱,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光碟片, 確實係向上訴人甲○○購得等語之必要,是其證詞應屬可採。(三)且依上訴人甲○○所提出之證人陳奕誠向其租片之交易紀錄,如係證人陳奕誠 所盜拷之影音光碟片,如「天搖地動VCD」、「火星任務VCD」、「急凍任務 VCD」、「獵殺U-571」等俗稱院線片之光碟片,其所載收取之租金均為八十元 或一百元,有該歷史交易紀錄二份在卷可稽,核與陳奕誠於警訊時陳稱,其原 本是用承租的,因其承租的價格有時候是八十元,有時候是一百元,要看是否 為院線片或舊片,如果是院線片伊就直接向被告購買,因為同樣是一百元等情 相符,而證人向上訴人甲○○所承租之價格與購買盜版片之價格相當,則證人 陳奕誠選擇以購買盜版片方便供其盜拷之用,亦符常理,益足見證人之證詞可
採。
(四)雖上訴人甲○○辯稱,上開交易紀錄上所載收取之租金,僅係與嘉通及得利影 視公司拆帳之依據,上訴人甲○○可分得一半,因此上訴人甲○○可取得之一 半即係作為回饋客戶或優惠方案、促銷之籌碼,會員因此得享租二片一百元, 再送一片之優惠,證人陳奕誠稱買比租便宜之說法不實云云,然如依上訴人甲 ○○所辯,其出租影片實收較一百元或八十元為低,然其仍須給付五十元或四 十元之租金予嘉通或得利影視公司,扣除其餘成本,其豈非幾無盈餘,衡與一 般人經營事業在於營利之常情不符,況參以一般錄影帶出租店,就所謂甫自電 影院下片,而方由發行公司推出之光碟片(即俗稱之院線片),因均與發行公 司簽約,交由出租店擺放門市供出租,並非賣斷予出租店,且均收取較高之權 利金,因此通常均不給會員優惠,或收取較一般賣斷之影片或舊片為高之租金 ,且縱由上訴人甲○○聲請傳喚之證人即甲○○光碟出租店之會員廖峰慶,於 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若係發行公司之授權片,而非甲○○買斷之片子,就依照 包裝上打印之價格承租,大概都是每片八十元等語屬實,上訴人甲○○聲請傳 喚之證人且係其光碟出租店之會員蘇燕玲亦證稱:我知道有公司授權片出租價 格較貴,但我未租過等語屬實,是上訴人甲○○辯稱不論是公司授權片或新、 舊片,一律都是每片五十元,即租二片一百元,送一片,即三片租金一百元等 語,尚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雖證人即同為其光碟出租店之會員林恆好、溫 淑芬均證稱:渠等向甲○○所經營之光碟出租店承租,不分新、舊片都是租三 片一百元等語,惟渠等亦供稱未租過公司授權片等語屬實,是渠等供述尚不足 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五)又證人陳奕誠指稱:向甲○○所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其上均 寫上片名,核與本件扣案之光碟片上,亦均寫有片名之情節相同,亦足徵上訴 人甲○○於擅自重製盜拷後,有於盜版之影音光碟片上寫上片名,以供辨識之 習慣,且證人指稱如附表一所示光碟片上之字跡,係上訴人甲○○所親自書寫 ,上訴人甲○○亦自承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片上之字跡為其親筆所寫,而經將 附表一之光碟片上之筆跡與附表二所示之光碟片上之筆跡,並上訴人甲○○所 提出其於八十六年至八十九年間登記客戶租片手寫之紀錄單核對結果(見原審 卷第九十六、九十七頁),其書寫筆劃習慣、筆法均極相若(其中『器』『戰 』『驚』『鬼』『神』『命』等字筆法、勾法、神韻相符,記載方式也相同) ,應係出於同一人所為,且原審曾將陳奕誠所指稱向上訴人甲○○所購買之盜 版光碟片上之字句,以電腦打印清單後,命上訴人甲○○當庭依其內容書寫二 遍,然觀之上訴人甲○○於原審當庭所書寫之清單,其筆劃不連貫,運筆極為 剛硬(見原審卷第九十六、九十七頁),亦與其所提出之前述登記客戶租片手 寫之紀錄單所示之書寫習慣、筆法全然不同,顯見上訴人甲○○於原審當庭所 寫之字句,係有意避開其平日之書寫習慣、筆法而為之,若上訴人甲○○自信 證人陳奕誠所指稱盜版光碟片上之字句非其所寫,其何須如此規避,益見其試 圖卸責之情。
(六)本院調查時依上訴人甲○○聲請將附表一、二所示光碟片上之字跡,與上訴人 甲○○所提出其親自書寫之出租記錄之筆跡(即原審卷第一○四頁至第一一五
頁之筆跡),送請鑑定附表一所示光碟片上之字跡是否為上訴人甲○○之筆跡 ,經鑑定機關函覆:送鑑附表一與附表二光碟片上類同字跡太少,另附表二光 碟片上字跡與原審卷第一○四至第一一五頁上字跡書寫方式不同,故未便認定 ,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刑鑑字第○九一○二五七○ 三四號函可憑,是前開筆跡送鑑定,因類同字跡太少,鑑定機關不便認定,本 院只得自行認定,認附表一之光碟片上之筆跡與附表二所示之光碟片上之筆跡 ,並上訴人甲○○所提出其於八十六年至八十九年間登記客戶租片手寫之紀錄 單(即原審卷第一○四頁至第一一五頁之筆跡),經核對結果,其書寫筆劃習 慣、筆法均極相若,應係出於同一人即上訴人甲○○所為。(七)至於上訴人甲○○店內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片,上訴人甲○○已不否認為 其重製,而若上開重製之影片,係如上訴人甲○○所辯,係為供自己觀賞並珍 藏之用,然依其自身經營影音光碟出租店,店內隨時擺放有合法之光碟片,可 取用供觀賞,又何須將其重製?又若係認片子不錯有珍藏之價值,衡情應係購 買包裝精美,畫質清晰之原版光碟片,方有收藏之價值,豈有僅以對拷機將其 燒錄完成,既無包裝封面,畫質亦較原版光碟片為差之盜版光碟作為收藏之用 之理,是上訴人甲○○辯謂燒錄之目的在珍藏之用云云,實難令人相信。(八)証人陳奕誠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已經判決確定,該判決亦認定陳奕誠有向上訴 人甲○○購買盜版光碟,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刑事 判決及該案卷宗可憑。
綜上所述,上訴人甲○○有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權人享有 著作權之影音光碟片,並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情,業經證人陳奕誠指證歷歷,復經 告訴代理人施育霖指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片確係盜版物無訛,並有上開證 物附卷或扣案可資佐証,事證明確,上訴人甲○○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其犯行已堪認定。
二、上訴人甲○○意圖銷售而以擅自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核係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上訴人重製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低度行為,已為上開重製之重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又上訴人甲○○以一意圖銷售而重製前揭盜版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 害各告訴人之不同影音著作財產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其先後多次重製盜版光碟片,時間 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依連續 犯規定論以一罪。又按常業犯係以犯罪為職業並恃以維生,自有以犯罪不法所得 為其主要生活依據之客觀事實為必要,始克符合恃以為生之旨趣,侵害著作權之 常業犯,應係指以侵害著作權營生,或恃侵害著作權為生者而言,故行為人縱有 多次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並非恃以為生,仍難謂係常業犯(最高法院八十四年 度台上字第一六0六號判決參照),本件上訴人甲○○另有經營合法之影帶出租 店兼照片沖洗店為業,且與其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並無必然關係,且其前案 係向他人販入盜版之音樂錄音帶後,再行出售而違反著作權法等情,有台灣高雄 地方法院八十五年易字第四二0二號判決書一份附卷可稽,與本次其意圖銷售而 自己擅自重製之情節並不相同,是於本件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以意圖銷售而以擅
自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權之物為業之意思,客觀上亦無法藉此維生,公訴意旨認 被告所為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常業罪處斷,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上訴人甲○○前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日,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台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另出售予證人陳奕誠如附表三,及於被告甲○○店內 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光碟片,亦係被告甲○○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之物,因認此部分被告甲○○亦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惟查上訴 人甲○○並未構成常業罪,已如前述,上訴人甲○○此部分亦僅涉嫌犯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惟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 前段,須告訴乃論。經遍查全卷,並無上開光碟片之著作權人提出告訴之記載或 書狀,是上開光碟片之著作權侵害即未據告訴人提出告訴,其告訴即不合法,惟 因此部分公訴人認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 院自無庸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此部分所扣得之如附表四所示之光碟片 四片亦不得諭知沒收,亦附此說明)。
四、原審變更起訴法條,並適用著作權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 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審酌上訴 人甲○○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 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其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使盜版之光碟片在外散布,嚴重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其前已有違 反著作權法之前科犯行,猶再犯本件之罪,足見其不知反省,惡性非輕,犯後猶 飾詞狡辯,不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說明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六片,及供重製所用之對拷機二台,預備供重製所用之空白光 碟片二百五十片、預備供銷售盜版光碟片所用之光碟整理盒八十個、光碟空袋子 二百五十個等物,為上訴人甲○○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之用,應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宣告沒收。至附表一之光碟片因已出售予 証人陳奕誠,非屬上訴人甲○○所有,且已在陳奕誠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中沒收 ,此處不再沒收;又說明扣案色情光碟片目錄一本、色情光碟片二十一片、音樂 光碟片目錄一本、原版影音光碟片二部,既未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亦非供犯罪 所用之物,其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適 當,上訴人甲○○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金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凃裕斗
法官 張盛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文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中文片名 │數 量 │著作權人 │
├───────┼────┼────────────────┤
│西域威龍 │二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扭轉未來 │二 │同右 │
├───────┼────┼────────────────┤
│變人 │二 │同右 │
├───────┼────┼────────────────┤
│驚天動地六十秒│二 │同右 │
├───────┼────┼────────────────┤
│幻想曲二000│二 │同右 │
├───────┼────┼────────────────┤
│恐龍 │二 │同右 │
├───────┼────┼────────────────┤
│絕命追殺令 │二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
├───────┼────┼────────────────┤
│天搖地動 │二 │同右 │
├───────┼────┼────────────────┤
│致命武器 │二 │同右 │
├───────┼────┼────────────────┤
│冰凍星球 │二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X戰警 │二 │同右 │
├───────┼────┼────────────────┤
│神鬼戰士 │二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臥虎藏龍 │二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決戰時刻 │一 │同右 │
├───────┼────┼────────────────┤
│透明人 │二 │同右 │
├───────┴────┴────────────────┤
│共計二十九片 │
└─────────────────────────────┘
附表二:
┌────┬────────────┬──┬──────────────┐
│中文片名│英文片名 │數量│著作權人 │
├────┼────────────┼──┼──────────────┤
│扭轉未來│Disney's The kid │一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水深火熱│Deep Blue Sea │二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
├────┼────────────┼──┼──────────────┤
│笨賊妙探│Blue Streak │一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縱橫天下│The World Is Not Enough │二 │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 │
├────┴────────────┴──┴──────────────┤
│共計六片 │
└───────────────────────────────────┘
附表三:
┌───────┬───┐
│中文片名 │數 量 │
├───────┼───┤
│大展猴威 │二 │
├───────┼───┤
│傾巢而出 │二 │
├───────┼───┤
│地球戰場 │二 │
├───────┼───┤
│除魔戰士 │二 │
│ │ │
├───────┼───┤
│危在旦夕 │二 │
│ │ │
├───────┼───┤
│白宮也失眠 │二 │
├───────┼───┤
│完命摔角王 │二 │
├───────┼───┤
│愛在冰雪紛飛時│二 │
│ │ │
├───────┼───┤
│沉默代言人 │二 │
├───────┼───┤
│殺機1022 │二 │
├───────┼───┤
│聖堂風雲 │二 │
├───────┼───┤
│性愛烏托邦 │二 │
├───────┼───┤
│拳壇風暴 │二 │
├───────┼───┤
│羅倫佐的油 │二 │
├───────┼───┤
│百萬大飯店 │二 │
├───────┼───┤
│神鬼任務 │二 │
├───────┼───┤
│一夜風流 │二 │
├───────┼───┤
│戰狼 │二 │
├───────┼───┤
│魔鬼天使 │二 │
├───────┼───┤
│霹靂布袋戲 │二 │
├───────┴───┤
│共計四十片 │
└───────────┘
附表四:
┌───────┬───┐
│中文片名 │數 量 │
├───────┼───┤
│終極殺陣2 │一 │
├───────┼───┤
│死裡逃生 │二 │
├───────┼───┤
│冰天雪地 │一 │
├───────┴───┤
│共計四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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