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2016號
KSDM,95,訴,2016,200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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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0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地址)
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235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合議庭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署押各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丁○○(原名劉國楨)自民國88年12月22日起至93年7 月31 日止,在雅娜蒂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苓雅區○○○路 140 巷11之6 號,以下稱雅娜蒂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業 務推廣、出貨、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丁○○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⑴於92年3 月 間起至7 月間止,將其向客戶所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 合計達新台幣(下同)1,421,106 元,均據為己用而侵占之 ;⑵於93年4 月間起至6 月間止,將其向客戶所收取如附表 二所示之貨款,合計442,601 元,均據為己用而侵占之。二、丁○○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連續自93年4 月1 日起至7 月1 日止,向雅娜蒂公司 謊稱如附表三所示客戶,欲訂購如附表三所示金額合計267, 150 元之貨物,使雅娜蒂公司陷於錯誤而如數出貨,待貨物 送出後,丁○○並至附表三所示之客戶處截取貨物(嗣將貨 物轉售予曾榮達、名品美容美髮材料行,而將所得款項挪為 己用),並趁機在附表五所示之送貨單上客戶簽章欄內,偽 造如附表五所示之客戶署名,表示客戶已收到貨物,復將該 已簽收之送貨單繳回雅娜蒂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雅 娜蒂公司對於出貨管理之正確性及附表五所示之客戶。另丁 ○○因雅娜蒂公司規定業務員向客戶收取之票據均必須先由 客戶背書後始可繳回公司,竟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 意,連續自93年6 月間起至8 月間止,未得如附表四所示客 戶之授權,即擅自在其向該客戶所收取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 背面為客戶背書,再將支票繳回雅娜蒂公司而行使之,足以 生損害於雅娜蒂公司及各該客戶。




三、案經雅娜蒂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詳本院 卷第274 頁),核與告訴人代理人即雅娜蒂公司負責人戊○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雅娜蒂公司倉管人員 丙○○、證人即伊士寶美材行員工己○○、證人即大明企業 行會計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乙○○即大明企業 行負責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丁○○開 立予告訴人公司收執之本票影本36紙(面額合計1421,106元 ,見93年度發查字第4016號卷第18至26頁);大明企業行、 鍾錦紅(美紅興業有限公司)所出示之證明書(見上開卷第 27至28頁)、雅蒂娜公司與客戶明發美容美髮材料行之客戶 對帳單(見上開卷第29至30頁);大明企業行劉秋福(美 好美容美髮材料行)、己○○(伊士寶美容美髮材料行)、 斯美美容美髮材料行新欣源美容美髮材料行所出示之證明 書(見上開卷第31至35頁);雅蒂娜公司與世界美容美髮材 料行之客戶對帳單(見上開卷第36頁)、曾榮達所書具之確 認書(見上開卷第37頁)、送貨單7 紙、5 紙支票影本之正 反面、盧清松出具之證明書(見上開卷第39至48頁),在卷 可憑佐證。足認被告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之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本件法律之變更適用:
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 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亦於95年6 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 字第09500085181 號令公布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 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 ,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 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一)業務侵占罪、詐欺取財罪罰金刑最低刑度之變更: 現行刑法第336 條2 項、第339 條第1 項所定罰金刑之最高 額為新臺幣90,000元、30,000元;而被告行為時,依刑法第 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 罰金數額則係以銀元(以新臺幣元之3 倍折算)計算,並提 高為2 倍至10倍,其所定罰金刑之最高額亦為新臺幣90,000 、30,000元元。然於個案中宣告罰金刑時,依修正前刑法第 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最低額可為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



),惟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最低額則為新 臺幣1,000 元,此種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比較結果, 行為後之法律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可言,自應依刑法第2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舊法。
(二)連續犯之廢除:
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前開刑法修正時刪除,連 續犯之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 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自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 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 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因而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 事實欄所示數次業務侵占犯行、事實欄所示數次行使偽 造私文書、數次詐欺取財犯行,若予分論併罰,顯較以連續 犯論分別將之以一罪為不利。是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以舊法規定有關連續犯之規定論處。
(三)牽連犯之廢除: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 被告所犯事實欄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 如依舊法規定,得依牽連犯從一重罪論處,倘依新法則須分 論併罰,比較結果以舊法較為有利。
(四)定執行刑最高限度之變更:
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被告於裁判確 定前犯數罪,需併合處罰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 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第51 條第5 款,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改為有期徒刑30年,兩相比較 ,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意旨,定執行 刑部分應適用舊法處斷。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丁○○就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 務侵占罪;就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被告就事實欄部分,其偽造署押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被告事實欄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應依刑法修正前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加重其刑 ;被告事實欄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多次詐欺取財犯 行,分別時間緊接、手段相類,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亦應依刑法修正前第56



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四)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所示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 取財罪2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修正前 刑法第55條後段從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五)被告所犯連續業務侵占罪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爰審酌被告違背職務上之誠實原則,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 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並以假藉他人名義訂貨之方式詐騙告訴 人公司,造成告訴人公司受有如事實欄、所示之損害, 犯罪情節難認輕微,且迄今仍未償還侵占之款項而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考量其終知坦承犯行,惟已對司法程序有一定程 度之耗費,及其犯罪之手段、目的、動機、教育程度、生活 情狀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犯 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16日起 施行,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點在96年4 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 ,且所犯之罪核與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 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 第3 款規定,減其上開宣告刑期2 分之1 ,並依同法第10條 第1 項之規定,復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七)被告所偽簽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署押各1 枚,不問屬於被告 所有與否,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19 條、修正前(下同)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項
(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客戶名稱 │日期 │ 送貨單號碼 │ 貨款金額 │
├───────┼───────┼────────────┼──────┤
│花綺百貨-社頭│92年6月13日 │ C00000000 │ 53280元 │
├───────┼───────┼────────────┼──────┤
│佳宏美材行 │92年6月14日 │ C00000000 │ 12600元 │
├───────┼───────┼────────────┼──────┤
│富盛美材行 │92年7月4日 │ C00000000 │ 12600元 │
├───────┼───────┼────────────┼──────┤
│喬美美材行 │92年6月13日 │ C00000000 │ 17760元 │
├───────┼───────┼────────────┼──────┤
│名冠美材行 │92年6月13日 │ C00000000 │ 17400元 │
├───────┼───────┼────────────┼──────┤
│慶樺美材行 │92年6月12日 │ C00000000 │ 27840元 │
│ ├───────┼────────────┼──────┤
│ │92年6月13日 │ Z000000000 │ 9000元 │
├───────┼───────┼────────────┼──────┤
大明企業行 │92年6月19日 │ C00000000 │ 53280元 │
├───────┼───────┼────────────┼──────┤
│名人美材行 │92年5月7日 │ C00000000 │ 27840元 │
├───────┼───────┼────────────┼──────┤
│欣欣美材行 │92年6月1日 │ C00000000 │ 9000元 │
├───────┼───────┼────────────┼──────┤




│明發美材行 │92年6月1日 │ C00000000 │ 32340元 │
│ ├───────┼────────────┼──────┤
│ │92年6月3日 │ C00000000 │ 8400元 │
│ ├───────┼────────────┼──────┤
│ │92年6月5日 │ C00000000 │ 4500元 │
│ ├───────┼────────────┼──────┤
│ │92年6月6日 │ C00000000 │ 17760元 │
│ ├───────┼────────────┼──────┤
│ │92年6月16日 │ Z000000000 │ 34800元 │
│ ├───────┼────────────┼──────┤
│ │92年6月19日 │ C00000000 │ 4500元 │
├───────┼───────┼────────────┼──────┤
│致美美材行 │92年5月5日 │ C00000000 │ 18000元 │
│ ├───────┼────────────┼──────┤
│ │92年6月1日 │ C00000000 │ 9000元 │
├───────┼───────┼────────────┼──────┤
│世界美材行 │92年4月11日 │ Z000000000 │ 8400元 │
│ ├───────┼────────────┼──────┤
│ │92年6月1日 │ C00000000 │ 16200元 │
│ ├───────┼────────────┼──────┤
│ │92年6月19日 │ C00000000 │ 27840元 │
├───────┼───────┼────────────┼──────┤
大順美材行 │92年5月6日 │ C00000000 │ 12600元 │
├───────┼───────┼────────────┼──────┤
│宏達美材行 │92年5月6日 │ C00000000 │ 49595元 │
├───────┼───────┼────────────┼──────┤
│金鼎美材行 │92年6月2日 │ C00000000 │ 5170元 │
├───────┼───────┼────────────┼──────┤
金源美材行 │92年6月1日 │ C00000000 │ 17400元 │
├───────┼───────┼────────────┼──────┤
│樹德美材行 │92年6月1日 │ C00000000 │ 7110元 │
│ ├───────┼────────────┼──────┤
│ │92年6月1日 │ C00000000 │ 17700元 │
│ ├───────┼────────────┼──────┤
│ │92年6月1日 │ C00000000 │ 12600元 │
│ ├───────┼────────────┼──────┤
│ │92年6月5日 │ C00000000 │ 28290元 │
├───────┼───────┼────────────┼──────┤
│名品美材行 │92年4月16日 │ C00000000 │ 48985元 │
│ ├───────┼────────────┼──────┤




│ │92年6月16日 │ C00000000 │ 53280元 │
│ ├───────┼────────────┼──────┤
│ │92年6月18日 │ C00000000 │ 9900元 │
│ ├───────┼────────────┼──────┤
│ │92年6月19日 │ C00000000 │ 11400元 │
│ ├───────┼────────────┼──────┤
│ │92年6月20日 │ C00000000 │ 4500元 │
├───────┼───────┼────────────┼──────┤
│志煌美材行 │92年6月6日 │ C00000000 │ 12600元 │
├───────┼───────┼────────────┼──────┤
│欣濃美材行 │92年6月1日 │ C00000000 │ 9300元 │
│ ├───────┼────────────┼──────┤
│ │92年6月1日 │ C00000000 │ 2095元 │
│ ├───────┼────────────┼──────┤
│ │92年6月16日 │ C00000000 │ 900元 │
├───────┼───────┼────────────┼──────┤
│金聖美髮品總匯│92年4月7日 │ C00000000 │ 17400元 │
│ ├───────┼────────────┼──────┤
│ │92年4月18日 │ C00000000 │ 4980元 │
│ ├───────┼────────────┼──────┤
│ │92年5月8日 │ C00000000 │ 1410元 │
│ ├───────┼────────────┼──────┤
│ │92年6月1日 │ C00000000 │ 15060元 │
├───────┼───────┼────────────┼──────┤
│金鼎美材行 │92年6月18日 │ C00000000 │ 8412元 │
│(大社) │ │ │ │
├───────┼───────┼────────────┼──────┤
│順成刀剪行 │92年3月1日 │ C00000000 │ 120060元 │
│ ├───────┼────────────┼──────┤
│ │92年4月1日 │ Z000000000 │ 9000元 │
│ ├───────┼────────────┼──────┤
│ │92年4月1日 │ C00000000 │ 69600元 │
│ ├───────┼────────────┼──────┤
│ │92年4月15日 │ C00000000 │ 69600元 │
├───────┴───────┴────────────┴──────┤
│ 合計:0000000元 │
├───────────────────────────────────┤
│至92年7月底之庫存差額: 379819元 │
├───────────────────────────────────┤
│ 總合計 0000000元 │




└───────────────────────────────────┘
附表二
┌───────┬───────┬────────────┬──────┐
│客戶名稱 │日期 │ 送貨單號碼 │ 貨款金額 │
├───────┼───────┼────────────┼──────┤
大明企業行 │93年4月1日 │ Z000000000 │ 70280元 │
├───────┼───────┼────────────┼──────┤
│順成刀剪行 │93年5月1日 │ Z000000000 │ 18000元 │
│ ├───────┼────────────┼──────┤
│ │93年5月1日 │ Z000000000 │ 4500元 │
│ ├───────┼────────────┼──────┤
│ │93年5月20日 │ C00000000 │ 93600元 │
│ ├───────┼────────────┼──────┤
│ │93年6月1日 │ C00000000 │ 13500元 │
├───────┼───────┼────────────┼──────┤
│美紅髮品公司 │93年5月17日 │ Z000000000 │ 10796元 │
├───────┼───────┼────────────┼──────┤
│順成美材行 │93年5月19日 │ Z000000000 │ 50400元 │
├───────┼───────┼────────────┼──────┤
│明發美材行 │93年5月18日 │ Z000000000 │ 2400元 │
│ ├───────┼────────────┼──────┤
│ │93年6月1日 │ Z000000000 │ 69600元 │
│ ├───────┼────────────┼──────┤
│ │93年6月2日 │ Z000000000 │ 27840元 │
│ ├───────┼────────────┼──────┤
│ │93年6月14日 │ Z000000000 │ 29840元 │
│ ├───────┼────────────┼──────┤
│ │93年6月15日 │ Z000000000 │ 35520元 │
├───────┼───────┼────────────┼──────┤
│勝易理電髮材料│93年6月21日 │ Z000000000 │ 14040元 │
│行 │ │ │ │
├───────┼───────┼────────────┼──────┤
│名品美材行 │93年6月23日 │ Z000000000 │ 2285元 │
├───────┴───────┴────────────┴──────┤
│ 合計:442601元 │
└───────────────────────────────────┘
附表三
┌───────┬───────┬────────────┬──────┐
│客戶名稱 │日期 │ 送貨單號碼 │ 貨款金額 │
├───────┼───────┼────────────┼──────┤




大明企業行 │93年4月1日 │ Z000000000 │ 18360元 │
│ ├───────┼────────────┼──────┤
│ │93年5月14日 │ Z000000000 │ 100800元 │
├───────┼───────┼────────────┼──────┤
│美好美材行 │93年5月1日 │ Z000000000 │ 27840元 │
├───────┼───────┼────────────┼──────┤
│世界美材行 │93年6月2日 │ Z000000000 │ 27840元 │
├───────┼───────┼────────────┼──────┤
│名品美材行 │93年6月2日 │ Z000000000 │ 65000元 │
├───────┼───────┼────────────┼──────┤
│伊士寶美材行 │93年7月1日 │ Z000000000 │ 9000元 │
├───────┼───────┼────────────┼──────┤
│斯美美材行 │93年7月1日 │ Z000000000 │ 5640元 │
├───────┼───────┼────────────┼──────┤
│宏達美材行 │93年6月1日 │ 妍彩簽約 │ 12670元 │
├───────┴───────┴────────────┴──────┤
│ 合計:267150元 │
└───────────────────────────────────┘
附表四
┌──────────┬──────┬──────┬─────┬───────┐
│付款銀行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 │偽造背書之署押│
├──────────┼──────┼──────┼─────┼───────┤
│臺灣銀行嘉北分行 │AM0000000 │93年7月31日 │ 23000元 │林建宏 │
├──────────┼──────┼──────┼─────┼───────┤
│高新銀行青年分行 │KS0000000 │93年7月31日 │ 3420元 │全美 │
├──────────┼──────┼──────┼─────┼───────┤
│大眾銀行西台南分行 │AAB0000000 │93年6月20日 │ 42225元 │勝易瑋
├──────────┼──────┼──────┼─────┼───────┤
│高雄新興郵局 │B0000000 │93年7月31日 │ 4100元 │盧清松
├──────────┼──────┼──────┼─────┼───────┤
臺灣銀行安平分行 │AP0000000 │93年8月10日 │ 14720元 │盧清松
└──────────┴──────┴──────┴─────┴───────┘
附表五
┌──────┬───────┬───────────┬─────┬────────┐
│付款銀行 │日期 │ 送貨單號碼 │金額 │ 偽造簽收之署押 │
├──────┼───────┼───────────┼─────┼────────┤
│美紅美髮公司│93年5月17日 │ Z000000000 │ 36000元 │ 鍾 │
├──────┼───────┼───────────┼─────┼────────┤
大明企業行 │93年4月1日 │ Z000000000 │ 72000元 │ 陳 │
├──────┼───────┼───────────┼─────┼────────┤




│順成刀剪行 │93年5月1日 │ Z000000000 │ 4500元 │ 丹 │
│ ├───────┼───────────┼─────┼────────┤
│ │93年6月1日 │ Z000000000 │ 13500元 │ 林 │
├──────┼───────┼───────────┼─────┼────────┤
│伊士寶美材行│93年7月1日 │ Z000000000 │ 9000元 │ 劉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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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美美材行 │93年7月1日 │ Z000000000 │ 5640元 │ 欣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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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欣源美材行│93年7月1日 │ Z000000000 │ 8700元 │ 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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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娜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紅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