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97年度,122號
KSHV,97,抗,122,200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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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22號
抗 告 人  戊○○
      乙○○
      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
月23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335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陳明願供擔保 ,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 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 件債權人即相對人黃義昆等主張:會首黃清碧分別於民國94 年7 月15日、95年11月1 日招募合會,約定每會新台幣(下 同)2 萬元,伊等3 人及債務人戊○○乙○○丁○○參 加15日之合會;丙○○及債務人戊○○參加1 日之合會。詎 黃清碧於96年8 月24日死亡,致合會無法續行,債務人為已 得標會員,二期以上拒絕繼續給付會款,依民法第709 條之 規定,應即給付全部之會款等語,聲請為假扣押,業提出債 權額整理表、互助會會員名單影本釋明之,原裁定依首開規 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人戊○○主張:15日之合會,伊雖已得標,而1 日之合 會,並未得標,因此,二者互相抵銷;抗告人乙○○主張: 伊從未標會應為活會,該會95年12月15日係伊妹廖莉萍所標 得;抗告人丁○○主張:15日之合會,伊雖於第26會得標, 因會首黃清碧突告死亡,致未受領該次會款云云。然查,相 對人對抗告人是否確有其主張之債權存在,係實體上之問題 ,應由本案訴訟解決,非本件假扣押抗告程序所得審究。抗 告人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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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