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1458號
KSHM,91,上易,1458,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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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八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乙○○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竊佔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0八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趙文淵
                    法官 洪慶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筱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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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