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八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乙○○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竊佔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0八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趙文淵
法官 洪慶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筱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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