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6年度,82號
HLHM,96,上更(一),82,2008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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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更(一)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93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747、2104號,91年度
偵字第87、88、89、119、120、121、122、123、124、127、129
、130、132、133、134、136、137、141、142、146、149、152
、153、154、155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
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叄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捌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扺償之。
事 實
一、甲○○自民國83年3月1日起至90年9月22日停職之日止,擔 任臺東縣成功鎮第12、13屆鎮長(停職後再次選舉,當選為 現任鎮長),負責督導綜理該鎮行政業務,係依據法令從事 於公務之人員,對於成功鎮公所辦理指定比價(政府採購法 施行前)或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公共工程, 擁有指定參與比價或投標廠商之最終權限。其明知辦理營繕 工程招標,依「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 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之規定,新台幣(下同) 15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之營繕工程,應在主辦機關門口公 告,並通知當地有關公會或殷實廠商簽請首長核定進行比價 辦理。嗣上開審核程序表於87年7月1日修定生效實施後,50 萬元以上未達300萬元之營繕工程,應採公開比價之方式辦 理。又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於87 年5月27日頒布,88年5月27日施行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 上之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者,得採限 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10 分之1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或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進 行比價或議價辦理,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亦即明知辦理公 共工程採購之招標,無論係採限制性招標或比價之方式,指 定3家以上之廠商參與比價或投標時,均須以該等投標廠商 中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



廠商,不得事先指定某特定廠商承包,舞弊營私。二、詎甲○○於86年10月至90年7月間,經辦如附表所載之公共 工程採購時,竟基於以直接圖特定廠商私人不法利益,而收 取回扣之概括犯意,於各該項工程發包前,私下告知許招文 (為統翔營造有限公司蒸盛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並借用「大豪土木」、「永達土木」「全州公司」、「建隆 公司」、「利嘉公司」、「堃誠公司」等名義參與投標)、 林勝政政富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許淑華 ,並借用「光成土木」、「弈昇公司」、「英竣公司」、「 順聯公司」、「瑞鋒土木」、「聯升公司」名義投標)、吳 誌鴻(借用「光成土木」、「東一公司」、「政富公司」、 「英竣公司」、「順聯公司」、「瑞鋒土木」、「懋鴻公司 」、「聯升公司」等牌照投標)、黎謹銓(借用「光成土木 包工業」、「奕昇營造有限公司」、「政富公司」、「瑞鋒 土木包工業」等牌照投標)、王建惠偉峻營造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另借用「宏奇原公司」、「健銓公司」、「和興土 木」、「信宏土木」等名義投標)、張慶文(宏銓土木包工 業負責人、健銓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另借用「堃誠公 司」名義投標)、盧文生(借用「宏銓土木」、「健銓公司 」、「和興土木」、「政富公司」等牌照投標)、陳輝陵鄭皇財(分別為建盛營造有限公司盈盛營造有限公司負責 人,除用各人公司名義投標外,並「信宏土木」牌照投標) 、許省德建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另借用「政富公司」、 「順聯公司」名義投標)、吳前德(借用「政富公司」、「 瑞鋒土木」名義投標)、陳治詠(借用「政富公司」、「順 聯公司」、「瑞鋒土木」名義投標)、曾玉萬(杰峰土木包 工業負責人)、陳坤章一成水電行之實際負責人,名義負 責人陳坤祥,另借用「東一公司」、「東逸公司」、「建台 水電行」、「昶陞水電行」、「崧平公司」、「順聯公司」 名義投標)、陳定本弘興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另借用「 宏陞土木」、「順聯公司」、「源佑公司」等名義投標)、 陳順來(順聯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陳聯輝 ,另借用「健銓公司」、「政富公司」名義投標)、王文土和興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王文河)、陳進 吉(長昱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連堂(彥宇營造有限公 司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曾桂香)、蘇嘉靖益昌水電行 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蘇李進壽)、許進榮(借用「順聯 公司」牌照投標)、柯芳雄新億建材行負責人)等人有意 承作成功鎮公所各該公共工程之業者,乃以事先指定如附表 (編號13除外)所列673件(起訴書誤載為697件)之工程由



彼等分別承作(工程名稱與受指定施作人之對應均詳如附表 所載),許招文等人獲悉被指定承作附表所示工程後,即分 別向附表所示之其他投標廠商協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嗣於投 標時,由廠商依照原先協商之方式,分別提出文件資料參與 投標,再由原先預定得標之廠商得標。甲○○即藉此方法直 接圖許招文等21人不法利益,使許招文等人因而獲得約為附 表所示決標金額一成之利益。甲○○並藉此經辦公用工程指 定特定廠商承作工程之違背職務行為,於工程招標或第13 屆成功鎮長選舉前後,以借款或競選連任成功鎮鎮長贊助款 之名義,先後向被指定而得標之許招文林勝政吳誌鴻黎謹銓王建惠張慶文盧文生曾玉萬陳輝陵鄭皇 財、許省德、吳前德、陳治詠等人收取下列之工程回扣款, 許招文等人為能獲取承包工程之機會,均先後在甲○○鎮長 辦公室、甲○○住處或下列其他地點,交付指定工程之回扣 款予甲○○,共計1,588萬元。茲將甲○○所指定得標廠商 、收取回扣之行為詳述如下:
(一)指定廠商並收取回扣部分─
1、許招文部分:附表所載編號14至29等16件以「大豪土木」 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31至35等5件以「永達土木」名義 得標之工程、編號40至42等3件以「全州公司」名義得標 之工程、編號220、221等2件以「建隆公司」名義得標之 工程、編號446至457等12件以「利嘉公司」名義得標之工 程、編號458至575等118件以「統翔公司」名義得標之工 程、編號576至597等22件以「蒸盛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653至657、659至674等21件以「堃誠公司」名義得 標之工程,均是甲○○自87年1月間起至90年5月間止,連 續事先私下指定予許招文承作,直接圖許招文不法利益, 許招文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許招文 於獲得指定工程後,即基於交付工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 自87年間起至90年3月間止,在甲○○辦公室內或成功鎮 ○路邊,先後共交付250萬元回扣款予甲○○收受。 2、林勝政部分:附表所載編號36、38等2件以「光成土木」 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291以「弈昇公司」名義得標之工 程、編號299、312、313、315至317、326至329、346、34 9至353、359至361、365至369、376至379、381、383、38 5至388、390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421以 「英竣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07、609、610、616 等4件以「順聯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35、636、6 39、642、645等5件以「瑞鋒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 號651以「聯升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甲○○自88



年1月間起至90年5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林勝政承 作,直接圖林勝政不法利益,林勝政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 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林勝政乃基於交付工程回扣款之概 括犯意,於上揭工程得標前後,在成功鎮○○路邊,先後 共交付125萬元回扣款予甲○○收受。
3、吳誌鴻部分:附表所載編號37以「光成土木」名義得標之 工程、編號120、121等2件以「東一公司」名義得標之工 程、編號293、294、296至298、300、301、303至311、31 4、318至323、325、331至334、339、342、343、347、3 57、362、363、370至372、374、380等40件以「政富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422以「英竣公司」名義得標之 工程、編號611以「順聯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32 、634等2件以「瑞鋒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46至6 50等5件以「懋鴻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52以「聯 升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甲○○自87年1月間起至 90年5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吳誌鴻承作,直接圖 吳誌鴻不法利益,吳誌鴻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 成之利益。甲○○基於收受工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於指 定上開工程予吳誌鴻承作並得標後,即先後向吳誌鴻以借 款為由索取230萬元,吳誌鴻乃基於交付工程回扣款之概 括犯意,在甲○○辦公室或成功鎮某處,先後交付上開回 扣款予甲○○收受。
4、黎謹銓部分:附表所載編號39以「光成土木」名義得標之 工程、編號290以「奕昇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324 、336至338、340、344、348、356、373、375、382、384 、391等13件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33、 637、640、644等4件以「瑞鋒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均 是甲○○自89年2月間起至90年2月間止,甲○○基於收受 工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於上開期間,以向黎謹詮以借款 為名義,黎謹銓則基於交付工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在甲 ○○辦公室,先後共交付140萬元回扣款予甲○○收受後 ,再由甲○○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黎謹銓承作上揭工程, 直接圖黎謹銓不法利益,黎謹銓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 額約一成之利益。
5、王建惠部分:附表所載編號43至48等6件以「宏奇原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74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 程、編號108、112、113以「和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171、172等2件以「信宏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429至443等15件以「偉峻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 是甲○○自87年1月間起至89年9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



定予王建惠承作,直接圖王建惠不法利益,王建惠因而獲 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王建惠於87年鎮長選 舉期間,在成功鎮麒麟活動中心外面,預先交付35萬元回 扣款予甲○○收受,甲○○即陸續指定上開工程予王建惠 承作。
6、張慶文部分:附表所載編號54至67、69、70等16件以「宏 銓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71至73、75至77、79至82 等10件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58以「堃 誠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甲○○基於概括犯意,自 86年10月間起至90年2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張慶 文承作,直接圖張慶文不法利益,張慶文因而獲得上揭工 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甲○○基於收受工程回扣款之 概括犯意,自87年起至88年底止,先向張慶文以借款名義 收取金錢後,再指定上揭工程予其承作,張慶文乃基於交 付工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先後在甲○○辦公室及成功市 區等地,共交付80萬元回扣款予甲○○收受。 7、盧文生部分:附表所載編號68以「宏銓土木」名義得標之 工程、編號83、84等2件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85至91、93、96、97、100、104、106、109至111 、115、117至119等20件以「和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302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甲○○ 自87年1月間起至90年2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盧文 生承作,直接圖盧文生不法利益,盧文生因而獲得上揭工 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甲○○基於收受工程回扣款之 概括犯意,自87年初起至90年3月間止,先向盧文生以競 選連任需要經費為由借款,取得金錢後,再指定上揭工程 予其承作,盧文生乃基於交付工程回扣款之意思,先後在 甲○○辦公室共交付120萬元回扣予甲○○收受。 8、曾玉萬部分:以「杰鋒土木」名義標得附表所載編號124 至168號等45件工程。均係甲○○自86年10月間起至89年4 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曾玉萬承作,直接圖曾玉萬 不法利益,曾玉萬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 益,曾玉萬乃基於交付工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於上開期 間內,先後在甲○○辦公室,就附表所載編號124、125、 128、133、136、147、166、137、138、139、159 、140 、161、153、157等工程,共交付101萬元回扣款予甲○○ 收受。
9、陳輝陵鄭皇財部分:其2人以合夥方式,就附表所載編 號173以「信宏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176至219等 44件以「建盛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392至420等29



件以「盈盛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甲○○自87年1 月間起至90年2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陳輝陵及鄭 皇財合夥承作,直接圖陳輝陵鄭皇財不法利益,陳輝陵鄭皇財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陳輝 陵、鄭皇財得標後,基於交付工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聯絡 ,自87年初起至89年6月止,在陳輝陵住處或成功鎮某處 ,先後共交付127萬元、160萬元之回扣款予甲○○收受。 、許省德部分:附表所載編號222至289等68件以「建興土木 」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295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 工程、編號598、599等2件以「順聯公司」名義得標之工 程,均是甲○○自87年1月間起至89年9月間止,連續事先 私下指定予許省德承作,直接圖許省德不法利益,許省德 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甲○○基於收 受工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自87年初起至90年8月間止, 先後以借款為由向許省德索取共170萬元之回扣款,許省 德乃基於交付工程回扣款之概括犯意,在甲○○辦公室, 交付上開款項予甲○○收受。
、吳前德部分:附表所載編號330、335、341、345、354、3 55、364等7件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38 、641等2件以「瑞鋒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甲○○ 自89年4月間起至同年5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吳前 德承作,直接圖吳前德不法利益,吳前德因而獲得上揭工 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吳前德乃基於交付工程回扣款 之概括犯意,於89年4、5月間,在甲○○住處,先後2次 各交付10萬元共20萬元之回扣款予甲○○收受。 、陳治詠部分:附表所載編號389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 之工程、編號614、615等2件以「順聯公司」名義得標之 工程、編號643以「瑞鋒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甲 ○○於89年12月間,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陳治詠承作,直 接圖陳治詠不法利益,陳治詠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 約一成之利益。甲○○基於收受工程回扣款之犯意,於90 年1月間,假借錢為由,向陳治詠索取30 萬元,陳治詠乃 基於交付工程回扣款之意思,在成功鎮無極靈霄宮外,交 付30萬元現款予甲○○收受。
、上開工程,甲○○共收取工程回扣款1,588萬元(起訴書 誤為1,460萬元)。
(二)指定廠商而未收取回扣部分─
1、陳坤章部分:附表所載編號1至12等12件以「一成水電行 」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122以「東一公司」名義得標之 工程、編號123以「東逸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174



、175等2件以「建台水電行」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423 以「昶陞水電行」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444、445等2件 以「崧平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00、605、606等3 件以「順聯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均是甲○○自87年1 月間起至89年12月間止,連續事先指定予陳坤章承作,直 接圖陳坤章不法利益,陳坤章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 約一成之利益。
2、陳定本部分:附表所載編號30以「弘興公司」名義得標之 工程、編號49至53等5件以「宏陞土木」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601至604、608、618、622至624等9件以「順聯公 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26至631等6件以「源佑公司 」名義得標之工程(工程款總額為18,836,000 元),均 是甲○○自87年12月間起至90年2月間止,連續事先私下 指定予陳定本承作,直接圖陳定本不法利益,陳定本因而 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
3、陳順來部分:附表編號78以「健銓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 、編號358以「政富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編號612、6 13、619至621等5件以「順聯公司」名義得標之工程(工 程款總額共4,998,000元),係甲○○自89年5月間起,至 89年7月間止,連續事先指定予陳順來承作,直接圖陳順 來不法利益,陳順來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 利益。
4、王文土部分:附表所載編號92、94、95、98、99、101至1 03、105、107、114等11件以「和興土木」名義得標之工 程,係甲○○自87年6月間起,至89年9月間止,連續事先 指定予王文土承作,直接圖王文土不法利益,王文土因而 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
5、陳進吉部分:附表編號169、170等2件以「長昱公司」名 義得標之工程,係甲○○於89年12月間,連續事先私下指 定予陳進吉承作,直接圖陳進吉不法利益,陳進吉因而獲 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
6、林連堂部分:附表編號292以「彥宇公司」名義得標之工 程,係甲○○於89年7月間,事先指定予林連堂承作,直 接圖林連堂不法利益,林連堂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 約一成之利益。
7、蘇嘉靖部分:附表所載編號424至428等5件以「益昌水電 行」得標之工程,係甲○○自87年1月間起,至90年4月間 止,連續事先私下指定予蘇嘉靖承作,直接圖蘇嘉靖不法 利益,蘇嘉靖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 8、許進榮部分:附表編號617以「順聯公司」名義得標之工



程,係甲○○於89年7月間,事先私下指定予許進榮承作 ,以答謝許進榮於其競選鎮長期間,幫忙插旗子造勢,而 直接圖許進榮不法利益,許進榮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 額約一成之利益。
9、柯芳雄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附表編號625以「新億 建材行」名義得標之工程(工程款48萬元),係甲○○於 88 年1月間,事先指定予柯芳雄承作,直接圖柯芳雄不法 利益,柯芳雄因而獲得上揭工程決標金額約一成之利益。三、案經許招文等人自首後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自83年3月1日起至90年9月22日停職之日止,擔任臺 東縣成功鎮第12、13屆鎮長,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有臺東縣政府府民自字第0933022986號函1紙在卷足佐 。
(二)經辦公用工程,應依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 程及購置訂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之規定,150萬元以 下,50萬元以上之營繕工程,係以在主辦機關門口公告, 並通知當地有關公會或殷實廠商簽請首長核定進行比價辦 理;又上開審核程序表於87年7月1日修定生效實施後,50 萬元以上,未達3百萬元之營繕工程,應採公開比價之方 式辦理,有臺東縣政府6月16日、87年10月12日函各1件附 卷可考;嗣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 ,於87年5月27日頒布,於88年5月27日施行後,機關辦理 公告金額(1百萬元)以上之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0 條及第22條規定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 標,而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或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 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上開工程符 合上開採取限制性招標或比價等方式辦理,亦有各該工程 資料附卷可參。
(三)證人許招文林勝政吳誌鴻黎謹銓王建惠張慶文盧文生曾玉萬陳輝陵鄭皇財、許省德、吳前德、 陳治詠、陳坤章陳定本、陳順來、王文土、陳進吉、林 連堂、蘇嘉靖許進榮柯芳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足以證 明被告指定特定廠商圖利並收取回扣之上開犯行,且其證 述互核一致,堪以採信。
(四)扣案之「臺東縣成功鎮營繕工程廠商標單」7大冊及「臺 東縣成功鎮營繕工程開標記錄」、「臺東縣成功鎮辦理營



繕工程內部簽呈」各1冊。核與上開證人證述投標事實與 其等證述相符,且扣案之開標文件內容,幾乎無投標廠商 參予開標之記錄,顯見廠商之間早已知悉開標結果而認無 參加之必要,此亦可佐證被告確有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承作 工程之圖利犯行。
(五)檢察官於偵查中曾就被告收受回扣部分,命與許招文等人 逐一對質,並核對交付回扣款之金額,被告亦均坦認不諱 ,且逐項簽名確認,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見90年度偵字 第1747 號卷二第144-149、175-178、190頁)。足以證明 被告確有收取回扣之犯行。
(六)被告於調查、偵查、羈押庭及原審初次訊問時之供述。被 告坦承於上開期間,經辦公共工程之採購,確有事先指定 許招文等人承作,直接圖許招文等人不法利益,並向許招 文等人收取回扣如事實欄所示。足以證明被告自白與證人 許招文等證述相符,確有上開犯行。
(七)綜上所述,被告犯罪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二、被告辯解及本院認定之理由:
(一)被告矢口否認圖利特定廠商及收取回扣之犯行,辯稱:成 功鎮公共工程之招標事宜,係由建設課承辦人員擬具簽呈 由下往上分層負責,伊僅係行政核章,且依「政府採購法 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於87年5月27日頒布, 88年5月27日施行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 合政府採購法第20、22條規定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10分之1者,得 採限制性招標或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進行比價或 議價辦理,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此有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88年6月7日 (88)工程企字第88081 3號函一份,該 函顯示當時之「公告金額」,其適用於縣政府、鄉鎮市公 所及所轄機關學校之金額,伊係依成功鎮廠商名冊表上排 列順序輪流遴選3家廠商參與投標,以求公平,無指定工 程予任何特定業者;伊向許招文等人所收取之金錢,一部 分係借貸,事後分別以所有土地抵償,一部分則係伊競選 連任鎮長時,渠等主動贊助競選之贊助款為政治獻金;伊 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係因調查員拿其他同案被告自白之筆 錄給伊看,說其他被告都認罪了伊無理由否認,檢察官並 告以「借款」與「政治獻金」之法律名詞就是回扣,伊方 承認,該自白係誘導詢問,非法取得云云。
(二)辯護人則為下列辯解:
1、證人保護法之適用,只要有檢察官事先同意即可,若檢察



官有事先同意,而在製作筆錄之時,疏未記載,此種疏忽 結果實不應由被告承擔。本件起訴書中業已載明被告符合 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即應加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況該條亦無被告偵查中自白時並同時將所收取之回扣款 交回之適用,故被告所為應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2、廠商因承作工程所獲取之工程利潤是否為不法利益?工程 招標預算書之編列,本即應預估給廠商合理之工程利潤, 此種採購機關給予廠商之合理利潤是否即屬不法利益?故 被告所為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不符,此係屬 廠商合法之利潤。況「不法之利益」亦需將廠商所承作之 各工程,彼等施工所需支出之材料、工資、稅捐、費用等 成本之依法應得之工程款部分扣除,並非所有之工程款均 屬不法利益,則廠商依法可得之利潤,是否仍可認為係屬 不法利益,及應否予以扣除?
3、共同被告許昭文等12名之證詞可否採為有罪判決之證據? 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 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 該案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 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是得適用本項之人,仍 屬「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非該法其他法條 所規定之證人,故仍應適用上開所述有關刑事訴訟法共同 被告自白證據證明力之規定。
(三)經查:
1、檢察官就被告收受回扣部分,既於偵查中命被告與許招文 等人逐一對質,並核對交付回扣款之金額,被告亦均坦認 不諱,且逐項簽名確認,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見90年度 偵字第1747號卷二第144至149、175至178、190頁),按 之常理,以被告之智識能力及所擔任之職務,絕無可能於 如此長時間之訊問及核對收受回扣款項時有受誘導或誤認 借款或政治獻金即係回扣之可能。況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羈 押被告,被告於羈押庭中於法官前復坦承其有指定工程予 特定業者並收受回扣之事實,供述情節與偵查中之內容相 合,亦有原審90年度聲羈字第118號卷內筆錄在卷足參。 及至原審初訊時,被告對於指定附表所示工程予許招文等 人之犯行亦自白明確,有原審91年1月21日筆錄(見原審 卷一第141-147頁)附卷可憑。則被告除在偵查中自白犯 行外,於聲請羈押經訊問時及原審初次訊問時,既對指定 廠商圖利及收取回扣之犯行均坦承在卷,且與證人許招文



等之供述互核相符,檢察官復曾命被告與證人許招文等人 一一對質,並核對交付回扣款之金額,對回扣款係在何件 工程驗收完工之後才收取,均經被告與證人等人一一核對 ,此亦經被告供認無訛,且於筆錄內容重要之處,均逐一 簽名確認,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而檢察官向原審聲請羈 押時經訊問後,被告供述之情節與偵訊時亦大致相同,顯 然其於偵訊過程中所為之供述均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既不 可能有誤認回扣即係政治獻金之可能,亦未遭受任何強暴 脅迫,迄今亦未表示受有刑求等情,亦據被告供承在卷, 顯見被告於偵查中雖經多次訊問,關於收取回扣款之重要 事實,前後供述並無不一,復未遭受任何不法侵害,其自 白確係出於其自由意識所為,而具有任意性,自堪採信。 2、至被告辯稱之:伊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係因調查員拿其他 同案被告自白之筆錄給伊看,說其他被告都認罪了伊無理 由否認,且檢察官告以「借款」與「政治獻金」之法律名 詞就是回扣,伊方承認,該自白係誘導詢問,非法取得云 云。然依被告擔任多年地方首長之資歷,若實無上揭圖利 及收受回扣之情事,縱使調查員拿其他同案被告自白之筆 錄予被告等情,被告亦無認罪之理,況被告當時係現任之 地方首長,其任職期間經查獲上開犯行,並經逮捕且移送 偵辦,被告亦知悉所涉犯之案件,並多次供述犯行,當不 可能因受誘導而反於真實之供述,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不堪 採信。
3、又證人即本件承辦檢察官陳弘能於本院前審證稱:時間隔 了5、6年,伊沒有辦法記清楚當時跟被告說的內容,但可 以肯定的是伊並沒有武斷的說借款或政治獻金在法律上的 名詞就是回扣;90年9月21日被告經地檢署拘提到案由伊 做了人別訊問後,即經被告同意發交調查站調查,伊並沒 有在開偵查庭之前與被告閒聊,且當時被告也沒有提到任 何借款或政治獻金的事情,這個從筆錄上應該可以看得出 來等語。既核筆錄所載及常情相符,故被告上開辯解顯不 足採。況「借款」或「政治獻金」之意涵,與「回扣」之 意涵,字義上顯然不同,稍有常識之人即可分辨,被告經 過選舉而身為一鎮之長,處理鎮政,政治、社會經驗豐富 ,豈有誤認之理。又被告於偵查中已選任辯護人,關於「 借款」或「政治獻金」與「回扣」之意涵,亦處於可隨時 就教具有法律專業之辯護人之保護狀態,自無誤解或被誘 導之虞。其於原審調查階段,雖推翻前供否認收取回扣犯 行,猶不曾提出於調查、偵查中遭受非法訊問之抗辯,卻 於事隔年餘後始為上開抗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4、又就附表所示673件工程(不含編號13)加以比對結果, 得標廠商重複性高,以許招文為例,其承作工程近200件 ,林勝政承作工程高達110餘件,陳輝陵鄭皇財合夥承 作工程70餘件,許省德承作工程亦70餘件;投標廠商即陪 標廠商亦出現頻繁,與得標廠商幾乎有固定之搭配組合, 若非指定工程予特定廠商,豈可能有如此高之重覆得標情 形,故被告嗣後所辯亦不足採。
5、證人即曾任成功鎮建設課技士黃明智(86年1月至87年8 月間)、主計主任賴連盛亦均證稱:承辦工程業務時,未 曾聽聞成功鎮工程係由名冊上之廠商輪流承作,有些廠商 被鎮長圈選機會比較多,有些則很少等語明確(原審卷一 91年7月23日、8月6日筆錄)。足見被告所辯:依成功鎮 廠商名冊表上排列順序輪流遴選3家廠商參與投標,以求 公平云云,亦屬虛妄。
6、復觀諸扣案之開標文件內容,幾乎無投標廠商前往參與開 標,顯見廠商之間早已知悉開標結果而認無參加之必要, 此亦可佐證被告確有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承作工程之圖利犯 行,被告辯稱未指定廠商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7、臺東縣政府80年6月25日公布實施之「臺東縣政府暨所屬 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 」規定,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之營繕 工程,應在主辦機關門口公告,並通知當地有關公會或殷 實廠商簽請首長核定進行比價辦理。嗣上開審核程序表於 87年7月1日修定生效實施後,50萬元以上未達300萬元之 營繕工程,應採公開比價之方式辦理。又政府採購法及中 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於87年5月27日頒布,88年5 月27日施行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政府 採購法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10分之1者,得採 限制性招標或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進行比價或議 價辦理,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亦為政府採購法第20條、 第22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2條所明定。 據此,辦理公共工程採購之招標,無論係採限制性招標或 比價之方式,指定3家以上之廠商參與比價或投標時,均 須以該等投標廠商中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價在底價以 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不得事先指定某特定廠商承包 ,舞弊營私。被告於86年10月至90年7月間,經辦如附表 所載之公共工程採購時,自當明知並遵守上開規定,詎其 竟於各該項工程發包前,私下告知許招文等人,事先指定 如附表所示之工程由彼等分別承作,直接圖許招文等人不



法利益,使許招文等人因而獲得利益,其在主觀上有直接 圖特定廠商私人不法利益之故意,灼然甚明。
8、被告圖利特定廠商許招文等人之不法利益,即其等因承作 工程所獲取之工程利潤,固因各廠商之施工品質及成本控 管能力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本非可一概而論,惟本院前審 函詢成功鎮公所結果,該所復以:一般工程預算書內編列 施工廠商之利潤約為施工費之百分之10計列等語,有該所 94年6月21日成鎮建字第0940004711號函在卷可稽。詢之 證人許招文林勝政吳誌鴻黎謹銓王建惠盧文生許省德、吳前德、陳治詠等人,亦均供稱每件工程扣除 成本、稅金等費用後之利潤約為一成左右,互核相符,且 與若無利潤可言,廠商豈可能會給予以回扣之經驗法則尚 無違背,爰據以認定各廠商因被告之圖利犯行所獲取之利 益,約為各該承作工程金額即附表所示「決標金額」之一 成。而該等工程金額既係被告違法指定特定廠商承做之結 果,此部分自係屬不法利益,蓋若未經指定,依公平競爭 結果,未必標得該項工程,自無上開利益,故其辯稱非不 法所得云云,亦不可採。
9、被告另再辯稱其向許招文等人所收取之金錢係借款或選舉 之贊助款,並於本院提出其借款金額、用途及已否償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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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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